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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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企业家都纷纷撤场、转型甚至跑路,除了外部大环境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法律。史玉柱结合自己艰难的创业经历曾得出一个结论称“中国民营企业有十三种死法”,其中一种死法就是法律上的原因。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也越来越规范,所谓的法律灰色地带也越来越少。企业野蛮生长到导致的教训也将越来越惨痛。稍有不慎,甚至身陷囹圄。

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要觉得刑事风险离自己很远。不夸张地说,“刑事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平常的吃喝,都有可能涉及犯罪。如果商务宴请中有穿山甲等野味,则可能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经营、融资、财税等核心环节。

一、融资环节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向银行融资、向社会融资两种途径。任何一种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主流融资渠道。早些年,不归还银行贷款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欺骗手段”的呢?常见的情形:一是财务报表不符,二是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三是用虚假的资料申请贷款的,比如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的。更为可怕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只要骗过贷款,即使还了也可以被追责。

向银行借贷的流程都合法,是否就一定没问题呢?非也。实践中,有些信誉非常好的企业,银行往往会主动贷款给它。一些聪明的企业经营者就发现了一条致富新捷径。从银行低息借款后转借给别人,谋取高息。在钢材等有些行业,民间借贷的月息往往高达3-7分。换句话说,高利转贷的收益可能比企业正常经营的纯利润还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2.向社会融资的刑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当年,吴英集资诈骗案曾轰动一时,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条命。近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案件逐年上升,仍属于高频、多发案件。正是因为社会融资成本的高畸,很多企业没有足够的利润去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一旦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集资对象就会频繁去控告、上访,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公安机关只得出手,企业老板一旦被控制,往往人财两失。

建议: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融资,一定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能力,把资产负债率牢牢控制在安全边际内,避免因“借鸡生蛋”而“鸡飞蛋打”。

二、财税内控方面的刑事风险:

企业对外销售或者采购原材料都绕不开税费。换言之,企业要有发票进行成本抵扣才能少交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抵扣税款,一旦发票问题处理不好就会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很多企业经营者心头一根难以剔出的刺儿。无论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交易部分不真实、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等等,都属于虚开。

建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起刑点低,量刑重。尤其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逻辑:开票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票,不按规定开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因此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的情形就是虚开。故,帮别人开票这种忙千万不能随便帮!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了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税务稽查应补缴税款的,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所以,朋友们,一旦收到税务稽查补缴通知,还是要认真、正确对待。法律可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不处罚哦!

最后,企业日常业务往来中,一定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税票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严格把控发票的开具、收取、入账流程。

三、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风险、触犯不同的罪名。然而,行受贿罪、侵占挪用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往往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GSK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建议:公关是公司的常见行为。我国作为人情社会、礼仪之邦,即使外资企业也懂的入乡随俗。但是公关需谨慎。切记:不要将公关行为与谋取不正当利益混合在一起;即使是正常馈赠也要注意礼物价值不要太大。另外,有些企业员工为了自己业绩、职位提升、经济利益等目的,会背着企业进行商业贿赂,对此类情况应立即处理,以免留下后患。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于行贿者,法律规定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也被视为行贿者的为救命稻草。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堵上了这个口子。

除此之外,笔者在上文《与公司董、监、高有关的法律风险及建议》中曾提到,公司高管之间一定要注意内部团结,防止内部矛盾外显化。之所以这么说,在于以下三点:一是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会假借司法机关之手,以某股东涉嫌行受贿或侵占挪用犯罪,而处之后快;二是投并购期间,并购的企业因种种原因,举报被并购的企业存在行受贿或侵占挪用犯罪,进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三是因某种不可控或不可言说的因素,司法机关主动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行受贿或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的。

2.合同诈骗罪

合同交易是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经营行为,因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诈骗罪是企业多见的刑事风险之一。很多时候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这一民事合同纠纷的界限并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诈骗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不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是不得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是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不得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是不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是不得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非法经营罪

黄光裕案是毕竟典型的非法经营案。2007年9月至11月间,黄光裕因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因非法经营罪,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在某种意义上讲,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属于口袋罪。所谓非法经营罪一般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而从事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常见的有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期货、保险及出版物等等。

四、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

企业是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主体,但不是企业活动领域内的唯一犯罪主体。企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包括企业董、监、高及企业员工。

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的刑事风险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真正的刑事案件。但是,由刑事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有一个引发危机转化的过程,如果企业能够及时正确地应对则可能化解危机,化险为夷。那,如何预防刑事法律风险呢?

(一)熟知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如果经营者自己不懂,一定要请教专业的人包括企业法律顾问。

(三)妥善处理政商关系。

(四)处理好企业与外部其他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协调好企业内部合作者的关系,防范内部冲突。

(六)防范企业和内部员工的利益冲突。

六、对已经实际存在的刑事风险,如何防控?

首先,识别刑事法律风险。及时准确地识别法律风险是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前提。

其次,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法律风险的特征,确定法律风险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概率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风险防控策略。

最后,对刑事法律风险管理进行管控。法律风险管控方案并不能一劳永逸地确保安全,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根据收集、传递的信息上,重新评估、调整法律风险管理方案,进而真正实现合理有效的自我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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