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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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是对财政资金筹集、供应、使用全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正常而进行的审核、稽查。主要包括国家预决算审计、税务审计、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审计以及国营企业财务审计。国家预决算审计,又称政府审计,是对财政收支活动及其状况和会计事项的监督审查。税务审计是财政、税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交纳税款的审计。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审计是财政、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财务收入和帐务处理进行的监督审查。

基本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审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发展道路,主要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铺开、由浅入深、从“上审下”到“同级审”与“上审下”并举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阶段。1983至1986年,各级审计机关主要通过采取对部分地区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形式,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覆盖面在10%左右,以此积累经验,摸索财政审计工作的路子。

第二阶段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阶段。1987~1994年,各级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规定,独立行使财政审计监督权,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基本上习惯和适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也积累了较丰富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初步摸索出了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路子,财政收支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审计权威性也得到了加强。

第三阶段是从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开始实行“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扩大了财政收支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收支审计力度,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级审计机关以“两个报告制度”为中心,即向本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积极开展了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取得成绩

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对于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5年实施“同级审”以来,审计覆盖面基本达到100%,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审计重点更加突出,审计机关为各级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和人大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了财政审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保障监督职能,受到社会各界好评。1998年6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审计署关于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上批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很重要。审计署的工作是认真、负责和有效的。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进一步改进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我国对国家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对强化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健全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机制,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树立审计机关权威,推进审计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施全面监督的需要

1995年以前,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实行的是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本级审计机关不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从审计实践看,审计查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有许多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造成的;只有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才能全面深入地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从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建议。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后,审计机关不仅要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样,就由过去单一的“上审下”制度变成了“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扩大了财政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审计力度,形成了一个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预算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预算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职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审计监督作为高层次的监督,主要任务就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支持和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财政职能的更好实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需要

按照《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法》实施以后,预算执行审计成了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必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成了人大评价政府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人大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更好地行使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职权。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从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看,不论是审计机关从属于议会还是从属于政府,或是独立于议会、政府之外,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都是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我国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符合国际审计制度的惯例,不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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