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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愿:企业挂牌新三板之财务规范
2016-01-20 1882

一、新三板最大的门槛:财税规范
    在很多老板的头脑中,都认为,新三板几乎没有门槛。的确,仅从法规来看,是没有门槛: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存续期必须满两年;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看看,既不要求你盈利多少,也不要求你资产多少,只有一个量化指标:两年!多低的门槛啊!
    因为门槛看似很低,众多企业便蜂涌而至。部分不良中介机构为了揽生意,也开始忽悠老板们:“保证给你弄上市!然而,有一道看不见的门槛,把这些企业中的绝大部分给绊倒了,那些拍着胸口“保证”了的中介机构,把预付的服务费用装进口袋后,开始支支吾吾闪烁其词左顾右盼找客观原因了。某些企业曾经在某企业会议室里,亲眼见证了老板当面质问某会计师事务所:“收钱之前,你们不是说我的企业百分之百可以上新三板吗?现在为什么又说不能了?
    新三板上市条件中没有明文规定“财税核算必须规范”,但这却是必须做到的。不规范想上市?做梦吧!
1、最大的不规范
   这些栽倒的企业,最大的不规范是一直搞“两本账”。为了逃税,他们做两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看,营业收入和利润很少,一本给自己看,真实反应营业收入和利润。比如,实际收入1亿元,利润2000万,报给税务局的账上却只有收入2000万,盈利50万。这就面临很大的风险:
(1)如果马上把营业收入从每年200万释放到1亿元,这个“突飞猛进”如何向税务解释,税务局只能理解为以前“隐瞒了收入”,马上来检查,而这些企业的“外账”破绽百出,一查就查出大问题,如果被税务处罚,留下大污点,就永远别想上市了!哪个股民愿意把信任交给一家偷税漏税的企业?
(2)如果不释放这个隐瞒的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就不让过关——隐瞒收入比例如此大,怕没有哪家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敢出报告,券商也不敢接手。那么,事务所会要求把真实的收入做出来,真实收入做出来,就意味着补巨额税收,还面临罚款,依然留下污点。
(3)退一万步说,事务所、券商都高抬贵手,让你过关了,税不补,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挂牌之后释放(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串通做假)。这意味着,在挂牌后第一年,你的营业收入可能坐直飞机一样上升。针对这一点,多位证券从业人员表示担忧:坐直升飞机,怎么解释?搞不好把券商、事务所都拖入泥潭,“做假”行为暴露。
   当然,也有企业做“两本账”,是为了虚增利润,以便更容易融资或上市。虽然这样做不涉及逃税,但依然是重大的不规范,需要“两账合一”,释放潜亏。
2、最大最硬的骨头
    除了“两本账”,还有别的不规范吗?还有,但这些不规范,都是容易解决的,要么是钱的问题,要么是技术问题。比如:
(1)股东借支长期挂账,可能被税务认定为变相分红,得补税。这个问题,让股东找点资金周转一下,还了就行了。
(2)股权不规范,股东在多个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中做股东,涉及“同业竞争”。这个也不难,让股东从其他公司中退出来就行了,只是退出的代价可能比较大——转让股权,需要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某些企业出面解决,通常缴税很少甚至不缴)。
(3)内控制度不健全,比如收支审批不规范,股东拿钱太随意等,这只是技术问题,好解决。
(4)核算方法不规范,收入确认不及时,费用列支不配比,成本结转方法不合理等,这些也是技术问题,好解决。
(5)账面利润较多,想分红,但涉及巨额个税。这个也好解决,一般的咨询机构就是说服老板缴税,某些企业的解决方法是不用缴税或缴很少的税。
根据都江堰治水原理,就是帮助企业从“两本账”走向“一本账”,彻底阳光化,但又不多缴税。解决“两本账”的问题,实现“两账合一”,释放真实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或者释放潜在的亏损,让企业解决股权转让、分红问题,转让或分红,但尽量不缴税或缴很少的税。

如果仅仅从财务与税收层面,这个硬骨头无论如何啃不下来,必须从企业业务架构层面着手。2014年6月以来,某些企业啃了50多个这样的硬骨头。基本思路是实施挂牌前的重组,通过重组盈利业务来变相地释放隐瞒的收入,或者通过重组亏损业务来变相地释放潜在亏损。当然,思路说起来就这么几句话,但操作起来很累,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明确,特别是解决的时间点很关键

二、发票问题
问题:

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

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三、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

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

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

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六、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

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

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七、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

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

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

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

九、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

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

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十、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

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

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十一、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

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十二、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

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

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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