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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愿:解决九大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
2016-01-20 2302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参考: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二、由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

(一)发生以下情形(前提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由销货方申请红字:

1、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仅限发票开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

2、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购买方拒收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由购货方申请红字:

1、发生退货且发票已认证

2、发生折扣折让且发票已认证

 

问题三、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

购买方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应在填开《信息表》后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填开《信息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四、已上传成功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填错,怎么办?

参考:

《信息表》填错,应凭纸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企业电子办税员联系卡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撤销,然后重新填开《信息表》。

 

问题五、企业填开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发现红字信息表有误,如何处理?

参考:

未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问题六、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参考: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问题七: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八: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通过系统填开并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吗?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问题九、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未认证,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  ???7? ?? spanlang=EN-US>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所列举的费用名称来设置,这样也最大限度保持了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的一致性。

对于项目核算是否保留,已经是属于企业自己的选择了。如果不保留项目核算的,那么就建立一个分项目的备查簿——辅助账。假如我们设置了一个“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的科目,而没有进行项目核算,那么当年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化人工费用都必然在这个科目下面,新政策下如果没有进行项目核算的话,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分项目注明就行了。

甚至,如果企业研发项目不多或费用发生频率较低的,面对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不想设置太多太复杂的会计科目核算,仍然可以按一般会计核算进行。比如研发人员为研发而发生的“差旅费”不想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仍然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下面核算,此时只需要在辅助账上按项目进行单独登记一笔,也是满足新政策规定的“设置辅助账”。同样,还有很多费用,比如“五险一金”等,如果在原政策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研发项目“专账”核算,而在新政策情况下可以不用单独设置这样的会计科目了,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归集每个研发项目所分摊的费用就行了。

119号文新政策中去掉了“专门化”,比如研发用设备和仪器,没有再强调“专门化”,这是符合企业实情的。企业设备和仪器可能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按照新政策只需要合理分摊归集用于研发的折旧费就可以,并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核算方式或折旧费计入的会计科目。

利用辅助账进行研发支出的专门登记、归集,也是一种分别核算,也是可以达到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的。所以说,新政策简化了会计核算。

因此,相对于原政策的“专账”而言,研发支出的“辅助账”就要简单一些。但是,简单并不意味着就是按规定核算。比如研发领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领用的原辅材料必须从领料源头处就要严格分开,领料单要分开,核算更要分开,不能领料单不分、核算也不分仅仅是在辅助账上随便的登记一笔XX项目研发耗用材料XX元。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待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审慎地对待,对于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容易混淆的支出,反而应在一开始就“专账”核算,降低后期税务核查的税务风险。因此,最好办法是“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进行核算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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