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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评审专家的执法尺度讨论
2016-01-20 8167

同样的投标文件,遇到不同的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有的评审专家和稀泥、有的则执法过度滥用权力、有的则把握原则又不失灵活。如果有的选择的话,阁策老师愿意做最后一种。


记得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评审专家业务培训会的时候,有这样两句话:

1、 能不废的项目就不要废;

2、 资质资格不齐全的投标人,必须废。


但在实际操作时,这两句话常常打架。按阁策老师的理解,前一句话其实是为了效率,政府采购流程的时间周期相当长,其效率也就相对较低,如果再因为任何一点点小的纰漏评审专家就废标的话,那么这个游戏实在很难玩下去。后一句话其实是为了规范,如果投标人不遵守规范,肆意妄为,评审专家也不管不问不顾的话,那么这个游戏也会越玩越难看,直到完全失控,或者被揪出几个典型。


如此,就要求每一位评审专家都能既把握原则又不失灵活了。问题是,每一位评审专家对这句话都会有不同的执行尺度。下面,就谈一谈阁策老师理解的比较合适的尺度。


投标文件制作的质量高低,反映的其实是投标人对待项目招投标过程的态度。因此,阁策老师认为:只要投标人的态度是认真的,投标书即使有点小的纰漏,也不应该废标。那么,怎么样的投标书才能反映出投标人的态度是认真的呢?这个问题可以使用数学上的反证法来说明,阁策老师说几种明显的不认真场景,供应商朋友可以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 完全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来,招标文件提出的资质资格要求也不响应。

2、 货物采购项目中,三家投标人投的产品品牌、型号完全相同,价格也惊人类似,只是一家略低。

3、 分母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产品证书、检测报告、案例等材料都不提供(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或者严重缺乏。

4、 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的报价金额对不上。

5、 需要原件(例如:制造厂商授权函)的材料,使用复印件替代。

出现上述几种情况,评审专家通常会坚决废标的,项目流标重新走流程在所难免。毕竟,你不能把评审专家当摆设,即使业主方对你再青睐有加,过程还必须走的像模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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