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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鹏:互联网金融如何可持续发展?
2016-01-20 10449

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虽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但是从金融体制机制、业务流程、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持续创新,加快了金融结构的演进,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益凸显某种去中介化趋势,具有颠覆传统金融体制的可能性;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互联网金融短期内还将处于从属地位,而且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加强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以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资源属性

金融是资源,是一种战略性的稀缺社会资源,具有特殊的资源属性,即它本身既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1]。互联网思想和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促进金融结构加快演进,同时也促进金融功能的优化与升级,并将促进金融理论的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结构的演进。金融机构的物理形态将由柜台人工和ATM设备办理业务向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再到手机银行的转变,金融机构的物理存在将逐步走向虚拟,大批的营业网点将逐步消失。金融机构的组织形态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上下级授权式的垂直管理会逐步转向分散式的功能性管理,纵向的决策链条演变成扁平的委员会议事性决策流程。金融业务分工的现状将发生改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和交叉的程度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剧。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信息科技水平的进步使得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显著提升,征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的同时,风险管理能力显著增强,这就进一步提高了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

首先,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和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资金清算和支付的功能显著提升,也更加便捷和高效。

其次,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得到提升,这不仅体现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吸引了更多的草根客户,而且金融工具的标准化与个性化程度显著增强。

第三,风险分散的功能也得以增强,这主要得益于大数据、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变得更加精确、直观和简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模式,较传统的金融服务呈现出更强的普惠性、技术性和颠覆性,在现阶段还具有较强的次级贷款性特征。

(一)普惠性

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加有效、全方位和持续性地为各个区域、各个阶层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能覆盖小微企业、农民等草根阶层,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金融排斥的问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能够突破原有金融营业网点、时间的限制,可实现跨区域、跨时间甚至是跨国别的交易,使得参与主体更加广泛、金融服务更为多样。

二是互联网金融的供给方可通过互联网获取更多的客户,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而且,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可获得性更高、可选择性更大,并且普通百姓、大学生等草根群体也可以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

三是相比于其他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需要财政补贴和特殊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技术升级和业务创新为小微企业、农户等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可持续性更强。

(二)技术性

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一是互联网金融依靠搜索引擎、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技术收集更加全面的数据,从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价,以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目前,阿里电商、京东商城的征信基础较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

二是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上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的,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可以基于APP软件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是传统金融机构也会通过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改进和优化,创新业务模式,实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与升级。


刘华鹏老师在清华大学为兴业银行全国行长授课

(三)颠覆性

互联网金融运用新的技术和思想理念开展金融业务,短期内改变了金融服务的方式,长期将出现去中介化的趋势。

一是对现有金融理论的颠覆。从理论上讲,互联网金融可以显著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摩擦因素,使得货币可有可无,推动金融中介和市场逐步消失,达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2]。

二是对现有金融形态的颠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物理形态、业务流程和金融工具都将发生巨大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将以新的形态和方式出现。

三是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新的契机。互联网金融能够依靠其良好的用户体验和成本优势在时间和空间多个维度上拓展金融功能,自下而上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四)次级贷款性

互联网金融初期的融资服务主体大多为被商业银行筛选排除在外的客户,因此融资业务具有较强的次级贷款性质[3]。

首先,贷款主体不符合传统贷款市场的标准,一般属于信用记录不全或者信用等级较低、道德风险较高的类型。

其次,贷款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贷后资产质量评估难度较大,对贷款主体的流动性监控能力偏弱,对其还款能力降低的识别性不强,信用风险较高。

同时,贷款主体的私人信息隐蔽性较高,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出资人资金追讨成本较大。因此,从现实情况看,互联网金融的贷款服务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市场相比,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主要发展历程

作为互联网技术的起源地,欧美国家一直引领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诞生于欧美。按照金融功能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网络金融、互联网支付、融资业务和第三方金融服务等四种类型。按照发展程度的不同,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改进和升级传统金融业务,可以视为金融的互联网化;

第二阶段是非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巨头、其他新型机构进入金融领域,利用互联网思维、平台和技术改变金融的运作模式,提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阶段是互联网和金融高度融合的形态,传统金融机构和新进入金融领域的互联网企业的界限被打破,构造出新型的金融业态。

目前,互联网金融整体上处于第二阶段,正在向第三阶段演变。从实践上看,越是金融发展普及率低的国家,越是金融创新滞后的领域,互联网金融发展就越富有活力,增长速度就越快。比如,肯尼亚已经成为全世界移动支付较为发达的国家,移动支付的金额超过了本国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较为迅猛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爆发式增长的带领下,逐步向融资、理财、第三方金融服务等领域扩展。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模式和市场化程度方面比较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者领先水平。

1.参与主体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吸引更多的机构进入金融领域。

首先,互联网巨头利用原有的客户、渠道、信息和技术优势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服务,以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为代表。

其次,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提供新型的金融服务,现在约有1000家P2P公司和20多家众筹融资公司,还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共设的子公司,比如众安在线等。

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平台升级存、贷、汇等业务,另一方面还根据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开展业务模式的创新,比如建设银行创立善融商务、平安银行开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混业经营。

2.业务模式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国外类似,基本上可以分为五种模式。

一是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等。

二是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

三是基于征信数据的网络贷款,以阿里小贷和京东供应链金融为代表。

四是网络融资,指互联网上的直接借贷或者股权融资,主要为P2P贷款和众筹融资业务,以宜信、人人贷和天使汇为代表。

五是第三方金融服务,是指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理财顾问、产品销售等服务,以91金融超市为代表。

3.运行机制

互联网金融在运行机制上发生了重大变革。

首先,由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成熟和新型主体掘金征信行业,特别是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征信数据体系不断完善,征信逐渐成长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石。

其次,互联网技术逐渐突破了时间、空间对金融业务的限制,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创造了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未来将推动金融业发生更加深刻的变革,使得移动金融、应用场景化等新的金融形态成为现实。

4.市场规模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

一是第三方支付的规模较大,2013年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38.7%,其中移动支付的增长速度最快,仅2014年上半年用户规模就增长了63.4%。

二是P2P业务于2013年出现爆发式增长,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众筹融资规模相对较小,2014年上半年实际募集金额仅1.56亿元,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是基于征信数据的网络贷款也实现稳步增长,仅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

四是其他业务也发展迅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3年末,仅利用半年的时间客户数已达到4303万人,规模达到1853亿元。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业和互联网行业自身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互联网金融兼具了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基因,决定了风险远比单纯的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更为复杂。因此,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监管缺位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而且还具有特有的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等问题需要关注。

(一)法律法规缺失和监管主体缺位问题并存

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类型,没有规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也未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规则,因此整个行业随时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和政策底线,目前存在机构鱼龙混杂、业务操作混乱等突出问题,甚至爆发了多起欺诈事件。

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尚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创新的产品、服务和渠道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冲击着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易于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的情况。目前,仅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牌照,91金融超市和易宝金融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颁发牌照,而其他大部分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业务。

(二)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且影响深远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每一次重大的金融创新都会带来前所未见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金融业务的传统风险,还存在信息安全和技术风险,而且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较易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传统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功能,掌握部分沉淀资金,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如果期限错配或者挪用资金,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

二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传递、支付结算和投融资业务都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的,虽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技术可以进行身份识别和信用评价工作,但是由于信息失真和计量模型的局限,违约事件依然难以克服。

三是道德风险。一方面存在部分机构利用夸大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挪用客户资金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也出现借款人利用信息造假等手段骗取资金的现象。

技术安全风险不可忽视。

一是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海量数据的存储,如果安全管理不当,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丢失和滥用等问题。

二是技术风险。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

而且,互联网金融自身还具有覆盖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一旦发生风险则损失巨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

五、互联网金融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既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需要构建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既需要充分发挥其金融创新的功能,又需要适度有效的监管,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一点是说来容易,做到实难。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和政策框架

互联网金融引起了金融结构、金融功能、金融成本-收益-风险等方面的巨大变化,改变了金融的传统生态环境,对传统金融理论与监管实践产生了严峻的挑战。因此,理论研究不可局限于金融或者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应该以信息理论、金融理论和发展金融学等多个学科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主要模式、运行机制和整体功能等方面进行深入综合研究,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

在法规建设方面,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立法。

一是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完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条款。

二是适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法规,对行业准入、业务规则、违规惩戒和退出机制做出专门规定。

三是推动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为推动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增强系统防护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奠定基础。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合作机制和分类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机制,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工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同时,要建立稳定的合作交流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是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建立分类监管措施。

三是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协会、P2P平台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业务标准,推动内控制度建设,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快推进征信行业的发展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征信业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石。完善的征信数据系统可以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并显著地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因此必须首先推动征信业的发展。

一是逐步推动P2P机构、阿里小贷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效利用现有的征信资源控制违约风险。

二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指导下,扶持征信机构充分利用线上征信技术,征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和其他公开信息,构建基于互联网提供征信服务的征信系统,上海资信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4]。

三是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建立违约借款人的黑名单制度和披露机制,依法在各机构间共享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增加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形成市场性的惩戒机制。

(四)推动金融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结构调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的战略性稀缺资源,金融是当代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的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基本要素,是大国间竞争、博弈和争夺的战略性新领域[5]。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结构调整以及谋求在全球的金融地位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是将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作为推动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利用互联网金融完善金融产品链条、促进金融市场竞争,从而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构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改变现有的“金融倾斜”格局,有效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成本优势和市场定位改变金融发展方式,促使精英化金融、贵族化金融逐步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更加惠及普通百姓、小微企业等草根群体。

三是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为基础,积极参与互联网货币、第三方支付等新兴业务的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工作,更为积极主动和进取性地参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改革,并以此为契机逐步把握并强化中国的国际经济金融话语权。

六、结语

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是21世纪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将加快经济金融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使得金融资源跨时间、跨区域和跨国别地配置将更加便捷和高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此,要从国内、国外两个视角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既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特长,为我国战略性产业以及“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提供金融支持,又要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我国金融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结构调整,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地位,有效制衡国际市场上的金融霸权行为,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和金融强国的建设,进一步促进国际货币与金融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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