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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林:加大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实现的保障
2016-01-20 14014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侵权人,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让创造者的创新投入得到回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就能充分实现,真正做到‘在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对于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重要精神,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赋予创新创造者专有权利以激励技术创新、繁荣文化创作、促进经济发展,加大保护力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实现的保障。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在谈到关于打击各种侵权行为时,许春明表示,目前我国某些领域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的现象,推进软件正版化力度还有待加强。因此,需要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形成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显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许春明表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赖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认识,有赖于良好的社会舆论和氛围的形成,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政府的坚定决心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更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形成,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常态化、机制化。“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有效举措。”许春明说。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企业和个人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对国外企业和个人也一视同仁、同等保护,不论国籍、地区、企业或个人,这有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解,有利于我国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问题上,许春明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所确立的基本国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因地区、权利人国籍的不同而不同,也不应区分权利人是否为企业或个人、国有或民营企业而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消除“地方保护”和“差别待遇”,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许春明说:“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而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企业的国际竞争越来越凸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企业在西方国家频频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调查,由于缺乏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和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不敢应诉、不会应诉,导致我国企业承受了一些本不应败诉的诉讼和不该承担的责任,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加大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意义重大。”

  许春明提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最近决定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建设,是着眼长远培育我国国际竞争新优势,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重大举措。“‘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必然要求我国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和保护,必然需要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同样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这就更迫切地需要我们完善自身的维权援助体制和机制。”许春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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