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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林: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2016-01-20 3637

一、合同、合同管理、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不仅仅包含着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而且还包含着合同的实施、控制、调节和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

(三)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误区

问题一:合同管理法制观念淡薄
问题二:轻信口头合同,未签书面合同
问题三: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问题四: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问题五: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三、企业如何做好合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机构,采取法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

1、加强印章的管理

2、授权委托书证的管理

3、合同文本的管理

4、合同档案的管理

(三)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企业员工尤其是领导层的合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

合同管理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管理,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的指导原则,在当前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执行力度疲弱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

 

四、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一)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1、以个人(自然人)为合同签署对象的风险防范

2、以单位为合同签署对象的风险防范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1、严格审查签署人的授权是否充分;2、加强对公章的审核;3、加强内部授信管理。

 

(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三)使用对方格式文本的风险
    如果草率签订对方合同格式文本,将会使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势必被动挨打。  
    防范:
    第一、应加强对对方格式条款的全面审查,对其中限制我方权利或加大我方责任的内容,如不能接受,就要力争删除或进行修改,要坚持在原则问题上不妥协、不迁就。

第二、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

第三、在使用非格式合同文本时,要尽可能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五、合同条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应首先审查合同的各方名称的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此外,还应该核对合同上注明的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件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履行行为。
  4、重点审查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条款
  风险一:合同标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风险。
  防范:应审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风险二:标的物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风险。
  防范应对:如果是购买对方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的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且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如果在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对方要求己方保证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己方不对由于对方的原因,包括对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或遵从对方的指示安排导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回收价款,必须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尽量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服务费,项目完成审核验收后结清全部价款。其次,如果先支付货款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来减少供方的风险,并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对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第三,如果一定要采用先货后付款的方式,则在合同签订前要注重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及付款时间的长短等。最后,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因此,为防止争议发生,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并尽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规定另由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其次,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有限制,规定供应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同时质量保证期的计算,一般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销售或安装产品之日起算,否则若由于接受方在其仓库长期积压产品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供应方仍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法律条款的审查
  (1) 一方单独决定的条款。
  (2) 对方单独确认的条款。
  (3) 对方单方要求修改更换的条款
  (4) 损害赔偿条款
  (5) 研发风险承担条款
  (6)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7) 模糊的法律责任条款
  (8) 法律责任不对等的条款

(9)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
  (10)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8、保证条款的审查
  9 争议处理条款的确定

各方都希望争议能由己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就最好事先约定。
  10、用词严谨规范
  合同语言不同于日常生活语言,需要以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双方最准确的意思,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
  
六、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
    (一)合同履行阶段要“三防” 

1、防“狐狸”

2、防“兔子”

3、防“死猪”

(二)强化我方履行合同能力

1、信息传递、整理职能

为了保障企业内部正确履行合同所需,一份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很多,在企业中各部门需要了解的信息各不相同。由于存在着部门分工,部门信息协调就成为管理环节的重要问题,当信息流通不畅,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一些违背初衷的决策。

2、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为确保相关部门准确理解合同信息,具体地实施符合合同约定,还必须在合同履行中不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和对方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履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3、全面搜集履行过程中的信息,化解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来降低对方违约风险。使合同履行中的各种信息和问题能得到有效的搜集和反馈,进一步预防纠纷的发生,并能在纠纷发生前有效预测和报警,使我们在纠纷发生时能及时、有效、从容地予以应对。

(三)总结经验,强化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完毕,对合同文本进行归档,对合同整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为下一次合同签订提供完善依据。

(四)要善于及时协商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留存证据,及时协商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避免后遗症。

(五)要善于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及保全措施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两大保全措施,用好用足这五大法宝,对于防范合同履行风险至关重要。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之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是因为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具备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5、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七、及时行使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一)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诉权。

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要兵马未动,证据先行。

1、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焦点与核心;证据直接决定案件事实的面貌,而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裁判结果。英国学者边沁才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命题: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2、证据的种类和定义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3、证明责任 

A、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B、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4、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证据的收集机制

当事人在诉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调取证据:
  A、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形式多样的。这里仅介绍常用的几种:
  (1)预防型的证据保全机制;

(2)同时型的证据保全机制;

(3)、事后补救型证据收集机制。
  B、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C、申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D、请求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介入纠纷的解决
  E、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F、委托调查公司收集证据
  G、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6、合同管理中证据的收集

A、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管理。

从重要性的角度来讲,诉前取证是重点,诉讼后的取证相对次要,而诉讼中的取证实际上居于补缺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就要高度注意收集、保全证据。这样我们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做到万事俱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败诉风险。

B、在证据不足时,要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补充和完善证据。纠纷刚刚发生,双方尚未破裂,这是补强证据的最后时机,一旦错过,便“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因此,务必充分利用,抢占先机,想方设法补充证据。

C、要高度重视书面证据的保存和搜集。

D、要善于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方法取证。

主要包括:(1)电报;(2)邮递信件;(3)秘密录音、录相;(4)公证。

E、要防止对方取证。

对自己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失误,要避免让对方掌握证据,避免让对方抓住把柄被其控制。

要点:1、全程专人跟踪,掌握对方动态;2、一字千金—不随便签字、谨慎签字,即为避免对方掌握不利证据,就不要随便根据对方的要求而签字。3、多收函,少发函—从“打官司”的角度,信函属于书证,与物证一样,具有最高的证据价值,所以,我们主张要尽量少向合同对方发函,以免由于疏忽,在函件中的不正确表述并被对方利用,造成严重不利后果。4、对合同要严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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