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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解读
2016-01-20 36896
对象
企业董事长 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监 劳动仲裁员 法官 律师等工作和管理相关人员
目的
传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管理的经验、方法和技巧
内容
◆课程大纲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却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深圳企业和非深圳企业如何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如何有效管理违规违纪员工? 2、2012年2月13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出台后,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业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 的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 4、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何谓严重失职?何谓重大损害?“严重”和“重大”由谁说了算? 5、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企业能否以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如何赔偿劳动者损失? 7、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9、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第二次到期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深圳的企业如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1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哪些情形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超过多长时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视为有效? 1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1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何计算?哪些情形工资封顶?哪些情形工龄封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 1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先培训或调岗、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与员工先行协商、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岗位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形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 15、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6、外国人、无国籍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或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17、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18、《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何新规定?新的规定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哪些影响? 19、《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有何强制性规定?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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