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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双赢与双输
2016-01-20 35496

梁硕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底,笔者有幸在互联网上观看了一场关于《劳动合同法》问题的精彩辩论,辩论的主题是: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带来劳资双方的双赢还是双输? 劳资双赢论的代表是被媒体称为劳方代表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 劳资双输论的代表是被媒体称为资方代表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

    两位教授都是笔者较为敬重的劳动法学前辈,但笔者认为,两位教授关于《劳动合同法》问题的言论都走向了各自观点的极端,某些观点实在令笔者不敢苟同。简单地说,董保华教授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有点过激和危言耸听,而常凯教授在谈对劳动者保护的时候也有点脱离中国的实际,低估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的负面影响。

    五年过去,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两位教授谁对谁错。根据笔者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劳动合同期限明显延长,劳动合同条款明显完备,企业劳动规章明显完善,企业劳动管理明显改善,非法解雇明显得到遏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明显扩大,社保基金收入明显增长……这些成绩都归功于《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又据笔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因不堪重负(用工成本的增加)而关闭的企业明显增多(剔除金融危机因素),工龄较长的劳动者被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明显增多,2008年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被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明显增多,合作关系或承包关系被认定是劳动关系被判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明显增多,劳动者懒散怠工被辞退却要求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的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情况的出现,或多或少与《劳动合同法》的负面影响有关。

    上述情况的出现,简单地说《劳动合同法》带来劳资双方的双赢或双输都言过其实。笔者认为,五年过去,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已经没有颁布前后一年那么热烈了,《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规定,已慢慢被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劳动者所接受,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还是大于负面影响,或者说功大于过。

    肯定《劳动合同法》积极作用的同时,切不可低估其负面影响,如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出现“前期裁员增加,劳动者提前失业;后期裁员困难,企业缺乏活力”的情况。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但因其没有期满终止的情形,企业裁员相对困难,对那些表现一般,工作无上进却又无大错的劳动者,一般是很难裁掉的,而正是这些留不得炒不得的劳动者占满了有关岗位,新人进不来,旧人换不掉,令企业丧失了活力。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立法,让《劳动合同法》真正给劳资双方带来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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