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硕南解读】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直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才正式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少条文存在歧义,为正确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合并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综合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一般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新进职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的抵扣增补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的合理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七、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5、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前面的规定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7、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九、约定或规定年休假的处理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十、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