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离不够 造成儿童触电
1事故经过
因某乡政府机关配电变台线路妨碍乡政府新建办公楼的工程施工,乡政府于2008年5月8日向供电所提出申请,要求移动政府院内的变台。5月10日,该乡供电所组织人员对该变台的位置进行了移动,对原10kV进线进行了改道处理,使10kV线路通道内小学围墙的相对高度与线路间的对地安全距离缩小。经实测,该线路4号杆和5号杆之间裸铝线对地最小距离为2.6m,对小学围墙最小距离为1.2m。当时供电所人员虽然发现了这一问题,但未采取任何措施。8月12日,一名小学生在围墙上玩耍时触电,造成轻伤。
2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为县级供电公司派出单位,乡镇供电所未经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同意,无视规程规定,便擅自更改辖区10kV线路走径,私自移动配电变台位置。这在施工初期的组织措施中已是违反了安全施工要求,无组织,无纪律,盲目蛮干,是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
(2)施工人员未认真执行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制度,事先对变台位移后10kV线路走径相应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因素考虑不周、重视不够,对新布网的线路走道内现有建筑物(如小学的围墙)根本没有认真察看测量便盲目施工。建成线路明显不合格,这条带隐患运行的线路在实际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物质条件,造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
(3)对安规执行不力,人为制造严重的安全隐患。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10kV不应小于3.0m,而供电所人员在施工之初心中无数、施工之中漠然无睹、施工之后更是极端麻木。线路架成后,供电所也未报上级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就私自投入运行。
(4)有关人员未发挥任何安全职能。如果说在施工之初由于技术水平低而对此情况始料不及的话,在施工过程就应发现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在施工结束后,明知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未认真履行安全员或供电所负责人的职责,提请供电所乃至县供电公司安检部门及时整改处理,也未向该小学提出通知,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暂时隔离设施。
3对事故的思考和建议
设想一下:如果县供电公司对电力线路施工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就不会出现这种私自施工现象;如果安监部门从设计到施工再到验收投运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做盲人瞎马夜临深渊之事,严格落实施工“三措一案”,就不会发生线路带病运行的情况;如果供电所人员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好、思想认识端正,也就不会一错再错架设这样的“豆腐渣”线路;如果供电所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整改,也不会使该线路伤人。笔者借此机会提出一点建议:供电企业应重视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应定期不定期地去各学校检查用电情况,整改用电隐患,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师生多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为广大师生营造安全、良好的用电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