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益峰
38、餐霞道人曰:语云,若要发,修三杀;若要贵,撞太岁。此二语不知害过多少人家受祸,盖修杀之法最宜详细,如不得已,必须制化得宜,方能免祸。
或值太阳到山到向到方顶度之候,或俟杀失令之时,如杀属木,动作在秋,则金旺而能制木,或用正五行制之,或用五虎遁至杀位,得何干支,属何纳音,以动作年月日时之干支纳音制之,或用宅主之年命克杀,或杀来生扶年命以制之,若制得定,自然贡福,倘有毫厘之谬,其祸立至。余见人家修造,全不明制化之法,而擅于杀位动作,方自夸其神异,祸即随之而发,深为可戒。
38.1、即如丁卯岁三杀在兑,己杀亦在兑,余见一时师,为某家在兑上开一大门,许其必发状元,动工之人,立时倒地,至晚方苏,而宅主即于是夕得病,不数日而亡。
38.2又戊辰岁,三杀在离,戊己都天在午未,余戚夏氏在南午未动作,伤人甚多,故苟未明制化之理。宁避杀而不可动杀,业是术者,慎勿以人之性命,为我尝试之物也。
又杀只一重可制,若重叠几位,切不可动,盖因制一不能顾二故也。
又杀有年月之分,年杀之应,或速或缓,月杀之应甚速,本年即应,而又最速于小儿杀,半月内即应,故书谓:“年杀不及月杀灵”,信夫。
38.3、即如松隐镇沈楚南家,癸酉冬作山。甲戌年二月挑筑坟基,用木桩六个,长六尺,周围打入上中,以防佃户侵削,忽丧一幼男。
自患重病,延余往视,五桩俱无,惟剩一个,露出寸许,用罗盘格去,恰在辰上。余曰:「甲戌年戊杀在辰,犯此主损宅主。二月大月建在巽,辰巽同宫,犯此主损宅长、小口。今小儿已损,宅长恐亦难免。』未几,宅长亦亡。
38.4、张堰镇,时赓杨家屋,系艮山。甲戌七月,邻居开一木行,堆木高过屋脊,恰在时宅坤上。余徒何罄宜见而断曰:「木堆坤上,应防火灾。』方数日,时忽被火烧,合镇咸以为奇。
九月中,余至镇,来问其故。余曰:「艮宅坤上,本是五黄关方;甲戌年年白九紫到坤,九紫是火星;七月建月白,五黄到坤,五黄飞出是恶火,俱到关方,况木能生火,被火何疑?』
38.5、又同镇吴孟廷家,屋系坤宅。乙亥(按:一七五五,乾隆二十午•中元四运)正月,邻居於艮上起造一高楼,三月中吴丧一女、一母,七月吴自身亡。隔壁邻居楼亦在艮,出痘几死,後愈而成颠狂之疾。起造之家,六月中溺死一人。
查坤宅艮上,本是五黄关方,乙亥年年白五黄到艮,正月月黄又到艮。此谓堆黄,极凶,五黄应损五数人,今死四人,痴一人,恰合五数。
38.6、西门外傅家牌楼,夏鹤藻,余友范时敏婿也。乙亥三月初,托岳延余看宅。其宅坐坎,三进。本年二月,北造一带楼房,尚未完工。
余曰:「此楼是逞己意而造者耶?』
曰:请某地师看。谓今岁南北大空,彼择日而造者。
余曰:「今岁戊己都天、夹杀都天在坎,二月暗建杀、小儿杀到坎,何云大空?且小儿杀半月即验。』
曰:「前日一小儿,无病夜卧忽死,下身俱紫黑色,合家正不解其何故也。』
余曰:「小儿杀已验,而各杀恐防肆虐,宜暂迁避为吉。』
38.7、苏州娄门外,官渎桥西堍,余高文,娄门内临顿路桐芳巷,顾尊时,俱系松江府庠,谈老师戚也。乙亥四月,同芝园谈世兄来请看宅。
其宅皆坐坎向离,俱欲在北方起造楼房,曰:「请本地地师看过,谓今年北方大空,已择定起工日期,未知可否?』
余曰:今岁戊已都天在坎,岂可动作!』因历举本年北方动作而罹祸者以证之。
余以余言为然,即停止,不遭凶祸。顾仍起造;至冬已丧二小口。
此等神杀最凶,术家每不知而犯之,误人实甚,故补载入籍,为不知而犯之者戒。
39、昔醴陵张氏,于丙午年十二月修寅方,犯天金神,其妻自此患目病,久不能视,次年丁未一师至家,择正月戊寅日、甲寅时,仍在寅方用桩钉土,打十二下(三台云:打一百二十下),不过两日其目自愈。
盖丁未年寅方系地金神,取戊寅天赦日、真太阴到寅,其时惊蛰上一局,遁得丙奇、开门到艮,故应。
泰来李氏曰:戊子年地金神在子方,正月有人在方上伐树、动土,余姪犯之患目疾,甚凶。余取二月活天赦到坎,乃在子方打桩,两日果愈,此系余亲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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