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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先说断,后不乱——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应当预先考虑和约定的问题(刘国镔)
2016-01-20 43520

许多人成立公司,往往一下子扑到了具体项目怎样挣钱上,而忽略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或者对这方面的问题考虑得比较简单。殊不知,公司本身不挣钱,自然是倒闭;许多公司业务做得不错,也是倒闭,甚至公司越挣钱,倒闭得越快。为什么?就因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衡,引发股东矛盾,影响公司运作。

有人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有公司法调整吗,按法律规定办不就完了?可事实上,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任意法,尤其在2005年经过大的修订之后,更是加大了任意性规范和选择性规范的比重,把许多本该属于公司自治的权利还给了股东。可是,大多数公司股东还没有学会利用这种权利。

公司章程,本来是公司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可是现实中公司章程被当成了填空题,往往是在网上下载一份,最好是工商局给的文本,填上空,能顺利注册公司就行。许多股东根本没有认真看过公司章程,把它当成官方要求的一个手续签署递交了事,好像跟自己毫不相干。

这也难怪,长时间以来,从国家立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都十分看重管理和控制,而轻股东自治。在北京,现在好一点,公司注册登记时,对于公司章程,工商局主要就看那几个必要记载事项,其他的基本上不管,由股东自定。公司法修订以前,工商局负责材料审查的同志,面对包括章程在内的一大叠材料,手握铅笔,全神贯注逐字逐句审查,稍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要求修改。也不管什么必要记载事项(又分绝对必要和相对必要)、任意记载事项,一律按法律规定来。其实,即便是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许多地方也是股东可以选择的,或者可以任意约定的。提交那些文件的人,站在那里,胆战心惊,就好像成绩很差的学生把作业交到了老师面前,一次又一次,还不合格。那些负责材料审查的同志,看起来十分的可恶,其实非常可怜,成天目不转睛,生怕出错,结果一个个都变成了高度近视。这样,大家就尽量把章程弄得十分的“标准”,以图尽快通过验收。

这种做法的后果是,所有的公司章程,只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比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内容不同,其他都一样。神州大地,数以百万计的公司,章程全部按照一个模子雕刻出来,实在是世界公司史上蔚为壮观的奇迹。而现实中,公司治理又绝对是情态各异,花样百出。出现了矛盾,本该引用章程规定,可是章程里面的规定或者相去甚远,或者干脆就没有。我们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好得了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务经验,除了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内容以外,以下事项应当由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就进行充分的讨论,约定清楚。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有些要通过股东协议进行约定。当然,下面列举的问题,对于不同情况的公司可能做不同的取舍。

这里面每一个问题都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限于篇幅,本文仅仅提出问题,具体分析和建议请参见刘国镔其他相关文章。

1、   分红问题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同时又允许股东自治(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

实缴出资和名义出资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等于按持股比例分红,没有问题。可是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矛盾。

此外,如果按持股比例,是按工商登记的股份比例还是股东协议认定的股份比例?如果不按出资比例,又按什么因素:管理贡献?社会作用?控制权限?其他?

还有,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红?什么时间分?

2、   股东出任高管报酬问题

现实中,有限公司股东出任公司高管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是股东,他们往往只是领取象征性的薪酬,甚至不领薪酬。可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有的股东参与公司运作,有的不参与,就会产生矛盾。即便是都在公司任职,职务不同,职责不同,贡献不同,也会产生矛盾。就算没有明显的矛盾,对股东高管的工作激励也是不够的,除非他拥有全部的股权。

公司选择股东出任高管不像外聘管理人员那样市场化,等公司成立以后再行议定为时太晚,容易产生矛盾,应当在事先对方向性、原则性的问题进行约定或限定。

3、   股权转让和继承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一种态度: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影响太大了!他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

按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法律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不同意怎么办?谁不同意谁就要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转让始终是能完成的,要么你同意我转让给其他人,要么你自己购买。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问题是:价格讹诈如何解决?我这股权,怎么看也不值10万元,可是我说了,有人出价50万要买,你买吗?你要是不买,你有可能要接受一个你认为很恶心的、甚至带有敌意的股东,你买,就拿50万出来。

还有,对公司高管转让股权限不限制?如何限制?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赠与、继承导致的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因此对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应作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详细规定。

4、   股权回购问题

股权回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个人想要退出,其他股东同意其退出并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希望某一股东退出,他本人也同意。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前一种情况还好,既然退出,往往是在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已经达成一致。

第二种情况,回购请求权具体如何行使?价格如何确定?这时候,矛盾已现,协商难度很大。公司股东要是对这方面早作约定,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讼累。

5、   公司新增资本及其认缴问题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增资扩股?新增资本时原公司资产数额如何确定?如何利用新增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如何避免控制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稀释非控制股东的股份?法律对此有简单的建议性规定,需要公司章程做详细规定。

6、   公司组织机构及职权问题

这部分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比如:

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就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作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股东是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人头行使?甚至优先股东放弃某些表决权?需要约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哪些事项适用简单多数?那些适用特别多数(法律已经规定的不用约定)?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具体多到什么程度?都需要约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时间、程序需要具体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需要章程具体规定。

7、   知情权落实问题

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常见的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可是小股东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甚至全面崩溃的也不在少数。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比如,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复制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公司管理制度?股东查账的程序?股东查账的时间、地点、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

8、   对公司重大资产的管理和处分问题

    公司对外捐赠问题;公司重大的资产购置和处置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和借款问题;公司对外投资问题;公司与股东、高管的借贷和担保问题。等等

9、   关联交易、竞业禁止问题

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公司高管竞业禁止问题;公司股东竞业禁止问题;公司股东投资禁止问题。

10、 章程修改问题:修改限制

    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因此更像协议;修改的时候经股东会经特别多数即可决定,因此更像法律。如何避免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司修改?

11、 公司僵局问题

    如何避免公司僵局?出现公司僵局如何化解?

   

小结:据有关统计,我国公司平均寿命不到三年。这里面固然不乏市场经营问题,但是股东矛盾导致的公司消亡更为普遍。民营企业,出现本文列举的问题(也许是部分或其中之一)的几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这些问题的出现,轻则影响公司效率和效益,重则导致公司消亡。股东预先进行必要的约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极大地缓解这些问题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有人说,有必要考虑那么多吗?出了问题再说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公司其实就是一种契约,或者说公司是由一系列的契约组成的。任何契约都有不完备性。研究表明,契约的完备程度,跟运作成本密切相关。契约越完备,事前成本越大,事后成本越小。创业者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适当增加事前成本,降低事后成本,以控制总成本。

又有人说,一般的投资人怎么可能想得到这么多问题?解决的方案只有一个,就是聘请专家指导。这样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降低运作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万一出了问题,协调不了,到法院解决就行了。可是,涉及股东权益的诉讼,存在着立案难、举证难、裁判难等问题,更何况公司经营一刻也不能停止,诉讼对公司影响巨大。当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内部矛盾时,公司的灾难也就开始了。

当然,还有人以斗争为乐。正所谓:“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可是,股东之间的斗,属于典型的“窝里斗”。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需要“斗”的事情太多了,又何必在自己人身上下功夫?

(刘国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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