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法则即兴演讲范文第015篇:法的精神
作者:樊荣强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关于“法”的理论是孟德斯鸠哲学与政治思想的基础,在他看来,“法”有三种形式:事物的法、自然法和人为法。事物的法是对所有事物发生作用的必然关系,自然法是在自然状态下所遵守的原则,人为法是社会状态下由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讲,这三种法有什么不同呢?其各自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看看事物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从其本性派生出来的“法”,即客观规律,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也有自己的法。世界万事万物无不受普遍规律的制约,连上帝也不例外。
其次看看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状态下所遵循的规律。他认为,自然法仅仅源于生命的本质,是人类还很软弱时用以保存自己的生命的法则。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有四条:一是和平,二是寻找食物,三是自然的爱慕情感,四是过社会生活的愿望。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是彼此平等、和平共处的;一旦进入社会状态,他们之间的平等就消失了。
最后看看人为法。孟德斯鸠认为,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国与国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就进入了永不停息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使“人为法”的制定成为必要。于是,便有了调节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调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调节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人为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它的最终根源是人类的理性,这是所有国家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具体到某个国家来说,它的法律又与该国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该国的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
孟德斯鸠认为,以上诸种因素中,政治体制的性质与原则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因此,他分析过种政体的优劣,认为政治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政治自由。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侵害人们的自由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继承和发展了英国哲学家洛克的分权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的“三权分立”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