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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功:生命同价:先救医生或先救患者?
2016-01-20 48449

今天,看到《医学界》网站登出的一则消息:【急救车遇车祸,医院先救职工,患者死亡】大河网消息,河南省确山县中医院急救车在救治患者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护、司机和患者均受伤,随后该医院另外急救车赶到现场,先拉走医院职工进行抢救,留下患者在车祸现场,后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患者死亡,该院以赔偿死者23万私了。(https://yxj.org.cn/news/newsdetail.asp?id=15233 )

【伦理简评和讨论】

基于“生命神圣”和“勿行伤害”的伦理原则,医生的生命安全和患者生命安全同等珍贵。因此,我认为试图通过“投票选举”,判决“谁先谁后”的做法不妥当。

但是,如果一辆救护车不能将全部伤者同时救离事故现场,我不禁要问:

为什么只来一辆救护车?

或者,为什么没有两辆救护车同时到来?

在救护车发生车祸以后,是谁打电话给医院?

如何报告的现场危情?

有没有建议或要求——医院是否询问或指派——两辆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

这些对话,有没有电子录音(我知道没有)?

这些细节,我们无从得知。

最佳实践:首先,同时呼叫或指派两辆救护车,不分彼此,同时救护及转送。其次,如果当时的医院只有一辆救护车,那么,达到现场的医生应当按照急诊分诊标准,决定谁先拉回医院的急诊室。这个人,可能是医生,也可能是患者;同时,医院要当场救护每一名伤员,包括患者和医生;进而,至少有一名医生现场陪护——本案中的患者。

在一般的诊室和病房里面,设想,一对一地坐着一名医生和一名患者。此时,患者的利益高于医生的利益。这是最起码的医患关系的伦理准则。

但是,这条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我认为,这已经不适用于本案。理由之一,因为交通事故,原来的医生已经成为一名“新患者”,而失去了“医者”的身份和能力,同遭受二次伤害的“原患者”,已经不存在医患关系。理由之二,此时,原始患者和当事医院构成新的医患关系,但是,医院面对的都是患者,而且生命同价;医院对于新患者和原患者,都要遵循“生命神圣”和“勿行伤害”的伦理原则。因此,此时此刻,已经不存在“谁先于谁”的问题。如果非要分出贵贱先后,就将违背这些伦理原则。

至于回到医院之后发生的事情,通常,我不会基于单纯的新闻报道,进行评论。更何况,这已经构成医疗纠纷,还打出条幅。这些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确有不少品质低劣的新闻报道。

但是,问题远不止于此。

无论如何,新患者毕竟是医院的正式职工或“熟人”。这一基本事实,如果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现场病情危急评估和留人陪护的证据,医院就难以摆脱老百姓“厚此薄彼”的质疑。

这,就在一个很诡异的角度,再次支持了我的一贯呼吁:归还中国医生的执业场所选择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自由执业”;鼓励医生离开医院这个是非之地,也就是所谓的“解放医生”。多少年能够实现,那是另一回事儿。至少,这些年来,我能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呼吁。

而且,我也提醒愿意听我说话的朋友们,告诉我们周围的亲朋好友,避免盲目的“盛世心态”。绕月飞行和美国债主,并非意味着我们已经“盛世”了。有的救护车无人让路和救护车没有配置生命支持系统,都是我们应当改进的问题领域。进而,如果有直升飞机,本案或许不会发生吧!

因此,我们应当有一颗谦虚的心态和反省的态度,同时,医院要把每一次的不良事件新闻报道,当做一次医院管理的改良机会,而不是卷胳膊一上来就开始骂人。同样,媒体记者,应当具备敬畏医学、了解医院、理解医生的基本素质,以事实为依据报道医疗纠纷,而不是偏听偏信或预设立场,更不应当在自己的记者生涯中贯穿着“视医为敌”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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