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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16-01-20 1155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及其择业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的权利;有享受劳动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承担、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有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有服从公司分配、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临时工作任务的义务;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作为本公司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期限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与公司签订,应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员工和公司各保存一份。

2、合同签订组织形式:

 

 

对象

组织部门

存放地点

集团高管

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

各事业部、电力营销中心

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

研发中心、各职能部门

总经理工作部

总经理工作部

二级实体

二级实体

二级实体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      必备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约定其他内容。

3、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按照公司“薪酬体系”   在合同中确定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有获得调整工资、晋级奖励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待遇。具体内容见公司《劳动合同》模版。

第八条 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未宣布废止时依然有效,员工必须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培训合同》三种。不同类别,不同级别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签订不同形式及年限的合同。

类别

层级

纵向层级

试用期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保密协议

培训合同

 

 

 

 

一次固定期限

二次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参加公司出资且出资较大或培训项目对公司非常重要时签订

 

 

 

 

管理类

集团高管

集团总裁

3个月

3

3

  视情况签

 

 

集团副总裁

 

 

集团总经理级

 

 

集团副总经理级

 

 

 

 

管理人员

经理级

 

 

副经理级

2个月

2

3

不签(主管会计、资金专员需签)

 

 

 

 

 

 

 

一般配套管理人员

 

2个月

1

3

 

 

 

 

 

 

技术生产类

高级技术人员

技术总工 副总工

3个月

3

3

高级生产研究技术类签、其他不签

 

 

 

 

 

 

 

一般技术人员

 

2个月

1

3

 

 

 

 

 

 

研发类

高级研发人员

工程师

3个月

3

3

 

 

助理工程师

 

 

 

 

 

 

 

一般研发人员

助理级

2个月

1

3

 

 

开发人员

 

 

 

 

 

 

业务类

销售类人员

 

2个月

1

2

 

 

 

 

 

 

 

 

 

附表:

各职级详细分布                                

类别

层级

纵向层级

详细分布

A

集团高管

集团总裁

 

 

 

集团副总裁

 

 

 

集团总经理级

 

 

 

集团副总经理级

集团副总

 

 

 

董事会秘书

 

 

 

二级公司董事长

 

 

 

集团总经理助理

 

 

 

二级单位总经理

 

 

 

 

B

管理人员

经理级

各职能部门经理

 

 

 

事业部经理

 

 

 

二级单位副总经理

 

 

 

 

 

 

副经理级

各职能部门副经理

 

 

 

各部门主管

 

 

 

资金管理专员

 

 

 

二级单位总经理助理

 

 

 

各部门部长 副部长

 

 

 

 

C

一般配套管理人员

职员

一般会计 出纳

 

 

 

人事人员、行政人员

 

 

 

综合文员

 

 

 

内勤

 

技术类

高级技术人员

二级单位总工

 

 

 

副总工

 

 

一般技术人员

工程调试

 

 

 

技改

 

研发类

高级研发人员

工程师

 

 

 

结构组长

 

 

一般研发人员

助理研发工程师

 

 

 

技术类其他

 

 

 

软硬件开发人员

第十条 公司原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他新进公司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参照第九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因工作需要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续订合同,并下达员工本人《续签合同通知单》,在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协商不一致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下达员工《合同终止单》,可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内部改革等情况需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除经劳动鉴定不能从事者外),员工必须服从,按规定办理有关“异动”手续,员工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按规定程序经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的劳动制度,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或与对方协商,凡属应协商解除的,双方在三十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答复。辞职申请书必须用人单位或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总经理工作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劳动关系一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规定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如员工严重违纪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之开除条款,公司可予以开除。

第二十一条 培训赔偿

1、凡参加公司组织培训的员工,如若在服务期内辞职者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执行。或按照《培训合同》之违约条款进行执行。

2、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3、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或短期培训课程,培训价值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而确定最终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离职赔偿

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到规定的离职日期离职)的员工,需按《劳动合同法》之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违约金。

2、对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应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足额赔付。但扣除后工资的剩余部分不能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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