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为生产、营销、管理提供扎实的人力资源保证,促进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二、 范围
(一) 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主体企业(指股份公司、服饰公司(包括北方、重庆、南方公司)、西服厂、衬衫厂、英成公司、裤业公司、英伦公司、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二) 本主体企业员工人事及有关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三、 人事招聘
(一) 原则:
1.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 严格控制人员增加,生产企业招聘人员须经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二) 招聘审批程序:
1. 用人企业(部门)提出增员申报并得到批准;
2. 集团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批准录用、建档;
3. 管理人员一经录用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 录用条件:
1. 生产工人,要求18周岁——28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以上(含初中毕业),裸眼视力4.8以上。熟练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
2.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学历、年龄等条件酌情另定。
3. 一年以下(不含一年)季节工(勤杂工、清卫工等),年龄为: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有健康证明。
4. 特殊人员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四) 试用期限
凡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不包括季节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经3——6个月试用期。
(五) 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证件:
1. 身份证;
2. 学历证书;
3. 职务、职称证书;
4. 自我简介一份;
5. 相片二张;
6. 县以上人民医院健康证明;
7. 外出务工证明;
8. 计划生育证明;
9. 其它经认为必要的文件。
四、 员工性质、待遇
(一) 员工性质:在全公司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员工分二种。
1. 季节工:公司聘用从事勤杂工、清洁工等临时性质的短期用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下(不含一年),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最长不超过连续五年。
2. 有固定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
企业根据条件和需要可与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和企业需要,合格者可以续签。
因行业特点因素,对一般岗位员工,女46虚岁、男56虚岁(以当年1月为界,下同)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对重要岗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女46虚岁、男56虚岁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如确系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可另签返聘合同到女51虚岁、男61虚岁,到龄后,一律终止合同。
(二) 工资标准
1. 合同工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620元/月,奖金减半;车间试用合同工奖金由各企业自行规定;特聘人员工资奖金由各企业另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2. 一至三年期合同工:凡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标准工资为900元/月(含加班费、午餐补贴、节日费),奖金按公司规定发放。
3. 季节工工资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500~600元/月,平时无奖金,年终奖金300元。
4. 凡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助级以上职称)的合同工按1200元/月发放工资(试用期六个月,无奖金),年终按年薪制考核结算。专业对口的大学生下车间工作的,其薪酬提高20%—50%。
5. 特殊部门、岗位(如保安部、设备部、仓库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按20—30元/人•天发放。加班费由部门负责人申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6. 夜间值班费标准:中班3元,深夜班6元;设备部人员值全夜班8元/夜(工资已包含在标准工资内)。
7. 工资发放程序:各部门、车间每月将考勤、结算情况送各企业财务部,经各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三) 福利规定:
1. 社会保险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一至三年期合同的员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2. 社会保险挂靠在鄞州区人才中心的人员,根据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的60%为基数,(2005年度为1138元/月,2006年调整基数后按新基数执行),总交费比例28%(2005年企业按每月交纳20%,个人交纳8%),(个人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扣除,欲超过此标准交付的,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统一存入区人才中心指定账户。离职后,按国家政策凭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养老金。
3. 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劳动局的部分员工,公司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2005年度为1138元/月,2006年调整基数后按新基数执行),总交费比例28%(2005年企业按每月交纳20%,个人交纳8%),统一存入劳动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离职后按国家规定,由劳动局发放养老金。
女46虚岁、男56虚岁,工龄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的员工(指没有条件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费的员工),公司给予支付5年养老保险金。
女46虚岁、男56虚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不再续签、未参保的员工按每年工龄600元标准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四) 医疗费补贴及工伤处理规定
1. 一年期以上合同工医疗费补贴每月50元(大病医保费用自理)。
2. 35岁以上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5岁以下员工每二年体检一次;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标准的自理。
3. 工伤处理规定:
(1)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医药费全报。治疗阶段,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休假时间长短、伤度轻重发放工资。
(2)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等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应报请交警等有关部门分清责任,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属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对方赔偿外,公司再一次性酌情给予伤残补助或死亡抚恤金,医药费酌情报销。
(五) 幼托补贴及独生子女费
1. 产假期满上班的合同女工,凭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幼托补贴;
(1)30个月以内每月补贴30元。
(2)30个月后至七虚岁8月份止,每月补贴15元。
2. 合同工子女年龄在16虚岁以内,可享受独生子女费30元/年,双职工60元/年。如生育第2胎的,取消补贴。
(六) 公司发放的节日费、旅游费等临时性福利费用均按实际出勤月份计算,已离岗离职的不再发放。
五、 休假 请假
(一)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一至三年期合同工假期
1. 婚假:五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公司赠送(凭结婚证)衬衫二件,优惠供应六折西服一套。
2. 丧假:三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及未分家的家庭成员)。
3.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产假三个月。每超假一个月,取消半年幼托费;超假三个月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由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
(2)产假期间(三个月),每月发800元工资,无奖金,超假不发工资。
(3)产假期内企业要求其上班者,除每月800元工资外,按实际工作日计发上班工资。
(4)由公司交纳生育保险的员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出生证明、产妇病历卡及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生养基金,财务部门在领取总额内予以报销。
(5)人流休息六天,放环休息二天,不扣工资和奖金。
4. 哺乳期女工每天1小时喂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 员工如需请假,经办妥手续后方能离厂,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用电话或找人向单位主管报告,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作旷工论处。
六、 外地员工管理办法
(一) 外地员工是指非石矸街道户口而又在其辖区内居住的员工。
(二) 外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暂住证,否则不予上班。
(三) 办证程序:以企业为单位,由人事部门与后勤部联系,并提供有关证件。当地公安机关每月来公司办理暂住证手续。办证费用由各企业支付。
(四) 外地员工不再在公司工作,应将暂住证交回公司。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五) 住集体宿舍的员工,电费自负,每月交水费、管理费100元,其中60元由所在企业补贴,员工负担40元。
七、 辞职 辞退合同终止
(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 有违反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中,未作结论者;
2. 犯有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尚未确定者;
(二) 前条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者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
(三)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办理工作移交。
(四) 公司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可终止合同,但应事先预告,预告期为7天。
(五) 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 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或各车间主管,经部门或各车间主任认可签字后报各企业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报总经理批准。核准辞职后,应立即办妥移交手续,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辞职未经批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作除名处理。
(七) 凡经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辞职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结清报酬。
(八) 凡未经总经理批准的擅自离职者,不予结算报酬。
八、 任免调动
(一) 干部任免
1. 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长聘任、签发聘书。
2. 全资及控股企业副总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3. 全资及控股企业中层干部,由各企业总经理任命,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4. 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由聘任单位发任免文件。
(二) 员工调动
员工要求调动工作,须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能调动并报本企业人事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跨越原工作单位的,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调令单至调入单位人事部门,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凡是自动辞职、离职、被劝退、被开除的员工一年内集团公司内各企业不得自行招聘。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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