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3条 《审计报告》在编制时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一般而言,《审计报告》编制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经营活动合法性;
2.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
3.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5.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6.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2章 《审计报告》编制时间和原则
第4条 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一般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但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1.审计周期过长;
2.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3.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4.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5.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5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审计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反映审计事项,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2.完整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3.清晰性。《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
4.及时性。《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部门。
5.实用性。《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6.建设性。《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7.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地详细说明。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
第6条 编制方式。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
第7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3章 《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和主要内容
第8条 《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正文;
4.附件;
5.签章;
6.报告日期;
7.其他。
第9条 《审计报告》各基本要素的内容详见下表。
第10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第11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认有较大必要性的条件下编制规范的《中期审计报告》。一般《中期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地说明审计发现的事实、不良状况的影响,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12条 《中期审计报告》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考以下的格式:
1.标题,可由审计项目和《中期审计报告》两个部分组成;
2.收件人;
3.审计发现;
4.审计建议;
5.附件;
6.签章;
7.报告日期。
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14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4章 审计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15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之后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编制《审计报告》:
1.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4.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最后定稿。
第16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报告的整体或具体格式;
2.可能的发送对象,以及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
3.审计目的、范围等的表述;
4.审计计划或审计委托书;
5.审计发现的描述;
6.用以支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各种信息,包括附录、说明和图表;
7.特别敏感的内容,包括在报告中对于机密内容的披露程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可能性反应以及内部政策等;
8.其他需要考虑的重要报告事项。
第17条《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其他成员起草。如由其他人员起草,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项目小组内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
第18条 在正式《审计报告》提交之前,审计项目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1.审计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个人交谈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2.审计项目小组应当根据沟通结果对《审计报告》适当进行处理。
第19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复核和适当的修订。《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再经过与组织相关的管理层充分的沟通,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给审计项目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第20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采用以下方法编制《审计报告》。
1.考虑《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各种合理需求。有些事项或后续审计结果与本次审计结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大,但需审计人员向报告收件人如组织管理当局反映提请关注,此类事项和情况应适当写入《审计报告》。
2.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对被审计单位的突出业绩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
3.反映改进的计划和行动。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和准备工作的制约,或受到审计过程中新发生情况的影响,审计范围可能与年度审计计划或最初拟定的范围不一致,必要时可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改进的计划与所采取的行动。
4.揭示导致问题产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
5.采用正面的、积极的语言。对审计过程中揭示的消极的审计发现,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准确地以被审计单位可接受的方式写入《审计报告》。
6.运用恰当的图表和脚注。《审计报告》可以运用适当的图表和脚注,以增强灵活性,快速、准确、直观地揭示和传递提供审计信息。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拟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22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审计部所有。
第23条 相关文件资料
1.《审计报告》。
2.《中期审计报告》。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