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及时公告企业筹资业务,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的筹资业务主要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类,具体业务包括发行股票、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业务。
第3条 筹资业务公告要求
1.公司筹资业务公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筹资业务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筹资业务应公告的内容。
第4条 筹资业务公告的一切事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公告事项的执行工作。
第5条 筹资业务公告事项具体规定
1.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应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晰表,并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定向募集时应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2.公司在进行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筹资事项时,应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6条 公告实施步骤
1.董事会秘书处发生的筹资事项拟定公告内容。
2.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人员参加的会议,审核协商公告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3.董事会秘书处根据修改意见对公告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4.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公告的类型报请证券交易部门予以公告或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7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拟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