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原则
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标准,为员工创造和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2章 劳动安全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4条 劳动安全责任
1.公司成立劳动安全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劳动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统筹和领导。
2.公司实行经济责任制,在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的同时,落实劳动安全措施。
3.公司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劳动安全管理部,全面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公司各部门劳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5条 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与技术培训,并定期考核,员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加强培训,或者予以辞退。
第6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7条 公司严格执行保护女员工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8条 公司严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员工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各部门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
第9条 公司配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第10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3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11条 公司发生伤亡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第12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公司要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13条 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公司的高层、劳动安全部门等相关部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14条 公司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书后____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过相关劳动部门的审判。
第4章 奖励和惩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的个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在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预防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的。
3.在劳动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实有效建议的。
4.其它在劳动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l.忽视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削减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或不使用防护措施就进行操作的。
2.使用未经验收同意,或使用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的。
3.违反员工录用规定,允许无操作证件工人,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操作的。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5.阻碍或破坏劳动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6.其它防碍劳动安全、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部门。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