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明,刘小明讲师,刘小明联系方式,刘小明培训师-【中华讲师网】
中国实战派生产质量采购管理讲师
52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扫一扫加我微信
刘小明:母鸡的责任
2016-01-20 52851

吃鸡蛋被噎着了是谁的责任?答案居然是母鸡!看似不可思议的产品责任,现在却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清末,皇城根儿下的子民经历了让他们无法理解的变革:皇帝将要没有了。改朝换代是常事,从遥远的秦帝国到大清国,不知经历了多少朝多少代。但是从此没有皇帝,这是想都不敢想的啊。

  改变固有的思想,甚至动摇千古不变的生活方式,是非常艰难的事情。但在过去几个月,从宠物饲料、儿童玩具,到咳嗽药水、牙膏,中国产品接二连三遭欧美禁售。有人称MADE IN CHINA看来就像“购买者小心”的警示语,对于已经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企业而言,我们固有的产品责任观念是否还符合这种全球化的趋势呢?

  “西式责任”不是“中式事故”

  记起前几年台湾盛香珍公司的案子。从2000年到2003年,因为有3个孩子吃他们公司生产的果冻被噎死了,产品说明上偏偏又没有类似“小心被噎死”之类的提示,因此全部责任应该由果冻公司来负,盛香珍被判罚合计11670万美元,险些倒闭。

  在有些人看来,这是一种何其荒谬的逻辑,就好像吃鸡蛋被噎死了而去怪那只生蛋的母鸡一样。盛香珍公司自然无论如何也不会去想到要在果冻的包装上作类似说明。

  国人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了,如果孩子责怪是麦当劳的问题,一定会遭到父母的责骂,因为自己的责任不能推卸给别人。这其实是东方社会普遍的性格,非常谦虚,不喜欢惹事生非。“忍辱负重”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值得赞扬的美德。

  然而美国人却不这么想,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是纸杯设计缺陷或者是没有警告提示,因此应该由麦当劳承担责任,而且打官司居然还告赢了。

  产品责任指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说来,从笔记本电池爆炸再到果冻噎死人,都属于这个范畴。

  卖东西,自然不能造假,不能以次充好,不能鱼目混珠。大部分正直的中国商人,一定会非常赞同这样的法律。

  2006年10月,海尔的微波炉因为设计上的缺陷,有被电击、火灾和灼伤的危险,在波兰被通告召回。企业因为这个而遭受损失,自然没话好说,产品质量不合格,出了事故,肯定是生产商的责任。

  然而产品责任所包含的另外一部分范围,又使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甚至是对固有社会道德的一种冲击。

  比如:

  ●外观上的缺陷,如出口欧盟的中国儿童玩具,外观上没有采取光滑弧线型,尖棱造成外国儿童刮伤刺伤;

  ●原材料的缺陷,比如《纽约时报》报道的中国含有二甘醇的“毒牙膏”,危险在于“儿童可能吞下牙膏”;

  ●制造上的缺陷,如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但不符合出口目的地的法律强制安全标准;

  ●设计上的缺陷,比如广东某出口企业的鞭炮因为引线短,一洛杉矶市民未及时扔出炸伤眼睛,导致百万美元的赔偿;[next]

  ●指示上的缺陷,如出口到日本的童装包装袋憋死儿童案件,因包装袋上警告指示不明确导致索赔;

  ●其他方面的缺陷,如上海某公司出口到日本的童装,因有缝衣断针致儿童伤害,导致货物被海关全部扣押,并赔偿日企。

  因此,首先需要提醒从事和销售“中国制造”的企业主,西方的产品责任,并不是中国观念上的产品事故;西方的产品责任,也绝不是仅仅限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责任,而是指由于产品的任何缺陷给人身或者其财产造成的大大小小的损失和潜在危害。

  最严厉的民事赔偿

  国际上一般把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的产品责任进行民事立法,实行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首先,它实行无过错的追究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不好造成伤害,即使你主观上没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民的“情有可原”观念,在此行不通,也不能成为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其次,判断产品不好的法定标准非常有效。有两条:一条是看不见的“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条是看得见的 “不符合法定标准或通常标准”。第一条标准,就可以使得一切产品纳入法律监管之内,不会有任何可能“逍遥法外”的产品或者此类的法律漏洞。

  第三,尽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一则所有相关方都可能会成为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二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不是受害人证明中国产品有缺陷,而是被告证明中国产品无缺陷才行;三则赔偿金额较大,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

  对“株连”、“连坐”等法律责任,中国企业一定要保持足够谨慎。

  以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从产品制造一直到最后零售,每一环节上的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装配商、分销商、运输商和仓储商,都有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案件的被告。

  这些相关方,如上所述可能并不是实际“肇事者”,但一旦进入产品流通链,包括涉及到产品前的原材料、设计等,都纳入产品的“担保”体系,一旦这条链上任何一方出了问题,其他有关方则可能被牵连进去,典型的“株连”、“连坐”法律形式。而中国的出口商、制造商就是这条线上的“蚂蚱”,中国部分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将可能成为被告。如果美国受害者不能从美国国内责任方得到足够赔偿,那么中国法院受理的外国消费者起诉中国企业的产品责任案件,将会逐渐出现。

  而另一个需要中国企业着重关注的是高额的赔偿要求。

  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是产品责任发生地法,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导致的案件,美国受害人一般会选择有利于他的美国法律赔偿标准,这个赔偿标准并不是中国企业说了算。

  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比较高。稍微造成一般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这几乎可以使中国出口企业或制造企业破产倒闭。

  为什么海外产品责任,赔偿金额那么惊人?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西方医疗费高昂。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高昂。3.律师费金额高。4.惩罚性赔偿金额高。

  以中国产品责任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例,美国对明知缺陷仍然放任或鼓励销售的企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例如,2006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判定,制药巨头默沙东故意隐瞒其治疗关节炎药物万络增加心脏病几率的风险,向一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

全部评论 (0)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讲师网 www.jiangshi.org 直接对接10000多名优秀讲师-省时省力省钱
讲师网常年法律顾问: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梁俊景律师 李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