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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振洲:劳务派遣违规处罚翻倍
2016-01-20 48602

     《劳动合同法》修改成稿 

       劳务派遣违规处罚翻倍

本报独家获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92条的修改是将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针对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自2008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再有就是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处罚标准太低。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除此之外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前述知情人士分析称,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将原来规定中的一般删除,目的在于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而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主要是处罚劳务派遣单位,对违规用工是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该条补充的内容还有,对违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在今年两会期间。前述知情人士称,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前期,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方面受到了来自国资委和垄断性央企的强大阻力,为了便于在年内推出新版《劳动合同法》,还特别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对第92条的处罚标准做了两套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实施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

  阻力来自央企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是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来自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已经高达60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0%,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专设劳务派遣章节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但在实施以来却出现劳务派遣在各行各业日趋泛滥的态势。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还是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很大。

  去年2月中旬,全国总工会曾将完整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愈演愈烈的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全国人大在经过更深入沟通、调查之后,最终于今年两会前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

  目前的情况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一方面征求和协调各方面意见,以期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步伐,另一方面正在推动相关部委尽快推出《劳务派遣条例》、《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等《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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