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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如何利用业务招待费“临界点”来节税
2016-01-20 70127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举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a=2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5%。=1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b=10万元/60%=16.7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计划16.7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20-12=8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1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2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即实际消费20万元则要付出22.5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划16.7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6=4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即实际消费10万元则要付出11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消费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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