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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瑕:民间借贷本无罪 监管不力才是祸
2016-01-20 39617

作者:吴瑕

     民间借贷危机带来的危害,应该引起相关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重视,监管要到位,从多方面入手,为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将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效用,逐步引导其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力量。

  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债务而出现的老板“跑路”现象。一系列卷款潜逃事件来势凶猛,让人感觉眼花缭乱。乍一听似乎都是民间资本惹的祸,但透过现象深层分析本质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本无罪,监管不力才是祸。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民间资本对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在温州市做过抽样调查,生产型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占流动性资金来源的46.5%,投资型个体工商户的民间融资占经营资本的68%。活跃的温州民间金融虽说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管理模式,没有固定的章法,但对温州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研究发现,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目前高达30万亿人民币。温州每年GDP的增长,约有三成是来自民间资本的直接拉动,民间投资已是国有投资的2倍,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比例大致是7∶3。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时为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了融资问题。

  其次,我们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民间借贷市场潜伏着巨大危机。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巨大危机。而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

  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以前的民间借贷,大多是中小企业拿去补充短期的流动资金之需。而在当前实体经济萎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少数用于生产之外,大多拿去炒房和炒矿。即使流入中小企业,在年利率高达60%甚至100%以上的情况下,也不可能通过做实业还清。于是一些中小企业将获得的民间借贷资金再次高利贷出去,以钱炒钱,成倍放大了风险,使得民间借贷出现了高利贷化、全民化的危险倾向。

  显而易见,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五大隐患:一是利率不合理,加重了债务人(含企业)的负担;二是容易导致债务纠纷,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引发资金不确定性流动,如地下金融,资金游离于银行外流转等,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四是冲击宏观的货币政策,如炒房团、炒煤团、炒矿团、炒农产品等,扰乱市场甚至影响宏观经济调控;五是诱发灰色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套取银行信用高息转贷、非法洗钱、权力寻租、腐败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鄂尔多斯(600295,股吧)全民放贷,家家户户老少受害,扬眉吐气风光不再,灰头土脸耷拉脑袋,金融危机来得太快,民间资本出了意外,国家调控买房停贷,房地产业没了买卖,房子拆掉土地拍卖,补偿资金放高利贷,姊妹弟兄跟上受害,同学朋友也不例外……”这是一首关于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打油诗,它很形象地反映了民间借贷危机带来的危害,应该引起相关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重视,监管要到位,从多方面入手,为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必要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将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效用,逐步引导其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力量。

  我认为,对民间资本监管模式应顺势而为,应做出以下一些改变。

  首先应完善法律规制,目前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对民间资本主体加以清晰界定,更没有对民间资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在“旧36条”中使用的是“非公有资本”之称谓,在“新36条”中又变为“民间资本”之称谓,此“民间资本”与彼“非公有资本”之间是何关联并无交代。通过立法对民间资本的权利义务、准入机制、运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障有法可依,违法可究。

  而尽快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中心也很重要。人民银行可牵头与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同时加大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果,以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另外,必须完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化管理体系之中,鼓励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民间借贷贷前调查、企业财务管理咨询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系统的中介服务,确保民间资本安全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作者为业界知名融资专家、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曾任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融资研究部主任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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