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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设立税务法院的四大现实意义
2016-01-20 50416

一、   是实现依法纳税、维护良性征管秩序的需要

设立税务法院要求征纳双方都要有依法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我们一直是这样宣传的,也是我们的良好愿望,征纳双方都希望依法办事,即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严格依据税收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作出开征、停征税收,不得擅自变动纳税主体、征收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等收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对纳税人而言,就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该交的交,该不交的不交,不偷税漏税、逃税,这是依法纳税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更像是“躲猫猫”游戏。

税务机关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制度,他们的解释是:实行以票控税,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是很强,现金结算大量存在,税务部门对税收监控的手段很有限,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的应税收入等情况,税收不能完全靠公民自觉申报,而必须用发票来掌控纳税人收入情况。通过以票控税,达到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

纳税人呢?你不是“以票控税”吗?那我就尽量不开发票,多开一些账户,把不开票的收入都打到“私”户去,能偷就偷,能漏就漏,能逃就逃,让纳税人都在比胆量,“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胆小的多纳税,胆大的逃之夭夭,久而久之,在纳税人心中都存在一种戾气,心理极不平衡,很多老板睡觉都不安稳。使“依法纳税”最终成了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

其实,纳税人也很想依法纳税,大家都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环境,免得偷税漏税,担惊受怕。但是我们就是有些管理者对纳税人“不放心”,弄出个“以票控税”来。

发票本来是发货凭证,现在让税务机关弄成一个税收名词,企业的发货凭证不能叫发票,税务机关印的具有固定格式和防伪标识的收费卖给企业使用的发了N个文件规范的开了就必须纳税的付款单位少了它就难以税前列支的应该叫“税票”的东东鸠占鹊巢不叫税票叫“发票”;真正证明买卖关系的证据之一的发货票据反倒叫做“小票”或“清单”或其他东东,反正不能叫“发票”,因为它没有“皇家血统”,“不配姓赵”,我们的发票堪称世界“奇葩”!如果不废除“以票控税”制度,依法纳税永远只能是个“梦想”而已。

税务法院的建立,让征纳双方都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从根本上改变“猫鼠游戏”规则,让双方都讲理。其实,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发,我们已经建立了很多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但是由于权力部门的不放心,市场的力量就不能够得到施展,游戏就玩得不伦不类。比如,税务会计师、税务律师行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它们的涉税鉴证功能作用却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如果我们的权力部门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制定好游戏规则,依法纳税才能最终真正得到实现。

二、   是不断完善税收法规及其体系建设的需要

税收法规是我们征纳双方收税和纳税的准绳,是征纳的依据,应该是通俗易懂,“老少咸宜”,但是我们现在的一些税收法规颁布后能够搞懂的只有几个“专家”了,所以现在社会上专家是越来越多了,有些经过专家讲解之后更是晦涩难懂,你让基层的税收征管人员怎么去操作?怎么去征收?纳税人更不知道怎么去与你“理论”?税收征管是一门学问,需要专家学者的贡献,但是把实际操作法规文件也弄得太理论化就南辕北辙了。

    税务法院的建立,对税收法规有一个经常梳理的作用,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哪些有待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一目了然,无所遁形,不至于总是忙坏了几个“专家”。

税收法规另一个更重要的现实问题是:法规的制定权与执行权不能够分离,我们的税收法规有许多都是有关部门自己制定自己执行,或者是有关部门上级制定,下级执行,所以形成实际上的单方面“说了算”,有些文件发了还要发“解释”“再解释”,有些无异于“天书”,这将是税务法院公正审判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税务法院的设立必须要以税收法规的制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为前提。

三、   是防止税收执法腐败、权力寻租和以权代法的需要

在现有的“猫鼠游戏”中,纳税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有关部门拥有绝对话语权,依法纳税曾经一度被理解为依法“治”税,把与纳税人的关系弄成了“君臣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现在我们的各级税务机关上级对下级层层实行“指标”管理,每年都下“任务”,税收计划的指令性破坏了税法严肃性,让依法纳税完全成了一句空话。市场经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征收的计划性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各级政府在“吃饭财政”预算支出不断增加的压力和约束下,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收税发生冲突时,迫使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使税收执法权被扭曲,造成一些地区有税不收,搞藏富于民或者收“过头税”、“寅吃卯粮”,完全偏离“计划指导税收”的宗旨,背离依法纳税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依法纳税,损害税务机关执法形象。

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在面对税收“任务”时,富裕地方的税务人员就有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穷的地方的税务人员就压力山大。所以税务法院的建立将对税收征管“计划指标任务”式的管理模式提出直接挑战。或者说税收征管“计划指标任务”式的管理模式将是税务法院设立及其有效运行的严重障碍。“官”念转变比“民”念转变似乎更不容易。

四、   是遏制财富外流、富豪不断移民的定心丸

有人说中国富豪移民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让子女在国外接受更好的教育,二是可以享受较为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三是“害怕被均富”,就是缺乏安全感。安全感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来说,可能最大的不安全感就是来自税收方面。我们曾经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要搞定某个“不听话”的人,先从查他的企业偷税漏税入手,而且是一查一个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是因为有“以票控税”、“计划指标”的管控模式之因,必然结出偷税漏税之果。让一些老板产生侥幸心理,留下税务“把柄”,到时候“算总账”,不但“被均富”,甚至有牢狱之灾,得不偿失。我们就亲见一些身边的老板朋友同时拿着几个国家的“身份”,哪里方便就往哪里“溜”,随时有做好“走”的准备,我们拥有这样的税务环境,福兮祸兮?幸之悲之?

设立税务法院,让征税人“讲理”,让纳税人守法真正落到实处,让依法纳税真正深入人心,都不存侥幸心理,使我们的税务环境净化,将是民之幸国之大幸!

作者邓鸿: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合伙人;

天和经济研究所暨《经济活页文选(财税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

本文发表在财政部主管《财税研究》杂志第11期封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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