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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保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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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苗:岗位劳务外包比劳务派遣更加具有杀伤力
2016-01-20 50134

由于劳动合同法篇章中的劳务派遣部分修改在即,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的范围。超过六个月视为用工单位自己用工。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都在积极的应对。用工单位也在急着找办法。最后好像大家都统一认为岗位劳务外包比较适合自己。因此,现在一部分用工单位开始与劳务派遣单位由最初的劳务派遣协议换成了劳务承包协议。

不管是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劳务承包协议,对用工单位来讲其实都是换汤不换药。因为基本都是想节约成本、编制、控制预算,逃避法律风险。但是,劳务派遣基本都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承担连带责任,而岗位劳务承包相比较责任要轻的多。比如最近传的沸沸扬扬的美达物业与麦德龙公司的岗位劳务关系。因为岗位劳务是承包给对方公司,而不对对方员工进行管理。

法律责任可能对使用单位来说是轻了点,但是第一、成本就急剧上升。如果是劳务派遣关系,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劳务派遣发票上可以注明,根据税法规定是可以不缴纳企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是承包关系,那性质就不一样,这个时候发票上写的可能就是承包费,这样用工单位打的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就需要缴纳税收。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用工单位承担。第二、用工单位就无法掌控到派遣单位到底发放了多少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笔者上次帮助一个国有企业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劳务派遣老板说我们的员工薪资都达到了5000元左右,最后从资料上显示,他把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也算入了员工的;劳动报酬之内。如果是因为劳动报酬的原因,到最后承包和被承包单位肯定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资质的问题。如果承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可能也会给被承包单位带来一些麻烦。

另外,当前本市一些用工单位都在积极使用外地二、三线城市的劳务派遣单位。而这些派遣单位在上海基本没有公司。这样根据劳务派遣的相应的规定,基本都是按照注册地的待遇来进行。比如最低工资、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等,这些如果让员工维权都需要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岗位劳务如果采用内地的公司,对沿海城市来说肯定会节约一大笔费用,但是如果发生工伤就可能这笔费用就要全部拿出来。最不利的就是劳动者。

因此建议本市有关部门,在不违背国家大法的情况下优化现有的法律漏洞,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对企业公平公正。最好是不管是承包还是劳务派遣只要劳动关系履行地在上海的,都必须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很多企业不在上海注册公司,上海的劳动仲裁、监察和法院就对他无可奈何,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全国搞一个联动机制,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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