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是非固有商(3)
黄德华
经商权从何而来,是政府给的,还是天赋的?西方国家认为人人都有经商权,是天赋的,属于人权。由于商事对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们需要把商事与责任连起来,现代折衷的方法将经商权看成是法定权力,比如在民法典或商事登记法中规定“公民有经商权”,“公民从事营利活动不要求必须以商人身份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公民自愿,可以登记为商人”。
因此,人人都有经商权,但,不是人人都要进行工商登记管理。只有那些对他人影响较大的商事,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经营性财产关系。商事关系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因此,黄德华认为,医药代表实行准入制度,就是把医药学信息咨询与宣传与责任联系起来。
为了让商事能够有序的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立法管理商事,这个法就是商法,它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商分立的国家以“商法典”命名商法。
商法则是财富运作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法律。商法调整的是营运中的财产关系,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商法就是财富运作的法律,目的促进财富增长,让财富运转起来。商法设定规则让矛盾双方和谐运作下去,在商事活动中,商法保护活动中的弱者,商法象其他法律一样,优先保护依法履行手续的商人。商法强化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商法调整的基本冲突有:
1.资本权力和劳动者权利
2.投资者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3.内部控制者与资本供给者
4.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
5.当前投资者和未来投资者
6.公司自治和政府监管。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有:1,商主体的法定与准则,2促进交易自由,3维护交易安全与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