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的社会定位探究(3)
黄德华
2.1.3医药代表的行为要符合国家的法律 中国在2006年6月29日修改的刑法中,开始以法治理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行贿要受到刑法判决,医生受贿也要受到刑法处罚。不过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没有涉及到医药代表,因为医药代表不是药品销售员。我们国家要加紧医药代表立法或药物知识传播的立法。如日本的《礼品法》[2]严格规定了制药企业给对方提供礼品的范畴,如果医药代表违法参加药品销售业务,采用不正当手段促销药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医药代表资格,并终生不能从事医药代表业务。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9月提出一项议案,今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商将要公开报告它们向医生提供的几乎所有酬金和礼品,并把披露报告公布于网站。
2.1.4代表的行为要符合企业的道德观 药品是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消费品,因此药品营销对道德有很高的要求。医药企业在满足患者的需求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既要满足患者的当前需要,同时又要顾及其长远利益,医药企业必须充分说明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使医生和患者对药品有全面的认识,做到合理用药[3]。
在政府立法与社会道德的要求下,药企的高层管理者不仅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的,还要以正直、企业良知、消费者长期利益为标准制定企业的道德观。伟大的药企在药品营销中都坚持道德营销,西安杨森的保罗·杨森坚持“我宁愿自己生产的药品一盒也卖不出去,也不容许用任何非道德手段来推销药品。” 默克公司的乔治·默克坚持“默克的第一目的是用医学上的创新造福人类,赚取丰厚的利润只是圆满完成使命的附带结果。”
加拿大的阿瑟.黑利在《烈药》书中所描述的主人翁西莉雅,在业界被认为是良医伙伴的典范[4]。西莉雅认为医药代表宣讲的是治病救人的药,因此医药代表要严谨与严肃,医药代表要有仁爱之心,各药厂要指定药德与训练员工的明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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