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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华: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4)
2016-01-20 48104

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

黄德华

3,我国的司法部门要改变原“潜规则”:以往查处贿赂行为,主要从保证政务廉洁性出发,所以当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有着坚固的攻守同盟时,侦查机关最容易的突破口是行贿者,用减轻或免除对行贿者的处罚来获取受贿者犯罪证据,到了审判环节,行贿者往往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受贿者。

我国法律轻“行贿”重“受贿”。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以上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以上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

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很少受到严惩。因此行贿者络绎不绝,医药经销商为了追逐利润站稳市场,通常以进院费、开发费、临床费、处方费、统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人员行贿。如果我们的法律与司法改成“重行贿轻受贿”,那么就在源头杀死了行贿,没有源头,哪来水呀!

4,理清医药代表与药品销售员的根本区别,从商法的角度来看,医药代表从事的药品信息的宣传与咨询,属于非固有商,而药品销售员从事的药品买卖,属于固有商,在国外,药品销售员是不能下临床的,即不能与到医院任何场所拜访医生,只能拜访药剂科采购员以及医院财务科。当然医药代表也不能到诊疗室拜访医生,但医药代表可以在医生办公室拜访医生,只有医药代表才可以召开学术会议,只有医药代表才可以跟催临床实验等,可惜我国对于这两个职业认识非常肤浅,并把他们等同,结果管理办法一样,所以才有今天的混乱局面。2006年6月美国马萨诸塞州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这将是第一个对医药代表实施法律管理的法案。

医药代表没有原罪,因为医药代表不是药品销售员。而药品销售有原罪,需要政府有勇气与严肃面对!何时洗尽?需要政府制定严格的以人民利益至上的体制。对于药品销售与医药代表的管理办法需要区别对待。药品是治病救人的,这是严肃与严谨的领域,关系到人的生命,而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我们的政府,需要用法律与道德以及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促使从事健康领域的人们用良心与道德为人类健康服务。医药代表要做一个推动医药学健康发展的良医伙伴,并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黄德华:知名国学管理学家、高级培训师、高级咨询师、浙江大学EMBA优秀学员、浙江大学EMBA优秀毕业生、中国销售队伍研究专家、中国创业搭档研究专家、中国继任管理研究专家、中国领导力风格研究专家、国际劳工组织KAB创业教育培训讲师、浙江大学等数家高校MBA兼职教授。是把棘轮效应、曲棍球杆效应、边际效应、知觉管理、俄罗斯套娃现象、卡尼曼前景理论引进销售队伍管理研究的首创者,是把TOPK技术引进销售队伍管理、创业搭档、接班人管理、领导力等领域的首创者。拥有12年的外资企业市场销售管理的成功实战经历;拥有一流大学的教育背景,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与浙江大学,1997年曾经在哈佛大学接受过DISC技术训练(即领导力训练)。目前在《销售与市场》、《人力资源》、《商界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80多篇,培训行业主要有:医药、生物、保健品、化工、IT、互联网、电子器材、纺织、建材、汽车、园林种苗、机械设备、烟草、培训、银行、政府等。在搜狐的博客为:黄德华-管理学家https://gandyh.blog.sohu.com 我的E-mail:qiyeliangba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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