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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华: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2)
2016-01-20 48421

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

黄德华

2006年12月2日,41位来自XX营销员培训学校的医药代表,正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参加一次特殊的考试。说它特殊,是因为通过考核的幸运儿将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劳动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医药代表。一份职业资格证书,一份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对于2006年处于商业贿赂敏感地位的医药代表来说,犹如一道阳光。

某药剂科主任评论说。“做医药代表不是光靠物质,还要有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有的代表只会用钱,是因为他除了给钱,不会别的。他们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似乎培训带给医药代表这个职业以阳光,被一些媒体与政府在推动。

其实无论是准则也好,医药营销师培训项目也好,能起的作用极为有限。早在1996年就有很多地方实行过,但是后来都不了了之。行业准则与行业培训目前都还没有法律的支持,在市场法治社会,没有法律约束的自律的有效是有限的。

业内对于对RDPAC的抨击和质疑更是激烈。“RDPAC这是在‘做秀’。”一位国内药企高管反问道,“医药代表认证对反商业贿赂有用吗?给医药代表做认证,让医药代表受教育、守法、不与医生进行非正当的商业行为,这是对的,但药企本就应该做合法的事。”“写的东西好,但没有监督措施、不进行检查,毫无意义。”黄德华从事医药代表这个职业已经11年了,问题解决的关键是药企本身以及国家对药企违法的惩罚力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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