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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华: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1)
2016-01-20 48181

医药代表有贿赂原罪吗?

黄德华

医疗行业收取药品回扣的不正之风,在2006年不仅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六)》执行后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似乎是一夜之间,“医药代表”被打上了贿赂的原罪烙印。洗尽原罪,成为了2006年这一职业最为重要的声音和行动。

在过去的2006年,有两个准则的出台.2006年10月18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讨论稿发布,并在网上征求对讨论稿的意见。单独颁布一个行政规定,来规范销售代表的行为,这在我国其它行业是并不多见的。《准则》首先肯定医药代表是一种正当职业,对医药代表的准入条件、医药代表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准则》对捐赠品、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宣传及其他交流活动均有规范,明确表示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而外资药企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为方面一直是走在行业的前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R&D-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ommittee,RDPAC)在2006年6月29日的媒体沟通会上,称2006年底前将出台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高调宣布将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医药代表内部培训认证”项目,以配合政府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其实,RDPAC在1999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制定了 “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药品推广的行为规范对外企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国外早就有。它是由行业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行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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