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续)
2002年度行业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第三部分 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其他活动
1. 目标
召开专题研讨会及学术会议的目的是交流知识和经验。安排会议的主旨是基于学术目的而非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其他招待。召开任何专题研讨会及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根据和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2. 会议的赞助
在召开任何学术会议及进行会议议程之前必须明确说明该会议的赞助方。
在会议期间的娱乐活动或其他招待仅仅是召开会议的辅助内容,并以适度为宜。
公司赞助某人参加学术会议,不得以推广药品为条件。
如果公司出资委托某一医疗机构进行继续教育,不得以推广药品为条件。公司应公开该继续教育项目的内容及出资情况。教师授课的报酬(包括报销的费用)应处于正当的水平。
第四部分 招待及推广
1. 招待
不得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提供财物包括不正当的招待,从而导致他们处方本公司的药品。
2. 促销礼品
允许赠送与医疗专业人员的工作有关,及/或对患者有益,而且贵重的小额广告礼品。
3. 教育材料
用于教育目的的教科书或参考书、参考资料以及其他教育资料可以提供给医疗专业人员。
第五部分 宣传印刷资料及大众媒介广告
1. 原则
成员单位可以向医疗专业相关人员提供清晰的宣传印刷资料。有关产品资料的科学依据及说明必须遵守本准则第一部分总则的规定。
药品广告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2. 宣传印刷资料
所有宣传印刷资料必须包括药品名称、有效成分的批准名称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宣传印刷资料是指含有产品使用说明的推广资料。除了上述规定含有的内容外,宣传印刷资料还必须包括处方需知。具体内容至少包括:
被批准的一种或多种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的简洁说明。
3. 提示性产品介绍
提示性产品介绍是药品的适应症与品种分类的简单说明,内容还应包括药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公司名称。提示性产品介绍还应当说明使用者如需要获得产品的其他信息可向公司索要。
4. 电视、广播和报刊广告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门和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能在大众传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处方药在上述政府指定的专业刊物上做广告,除应符合中国广告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商品和/或注册商标;
药品和/或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制造商的名称及其法定地址;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文字。
5. 参考文献
如果宣传印刷资料援引了某一出版物的内容,则该宣传印刷资料必须明确地标注其出处。引用医学文献或个人的论述时不得进行曲解。
6. 寄发的次数和数量
向医药专业相关人员寄送宣传印刷资料的次数和数量应当合理。
第六部分 样品、
向医生提供的样品必须明确表注为“样品”或“非卖样品”。赠送样品的目的是使医生熟悉该产品,并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对此药品获取经验。
第七部分 对上市的药品的监督、包装
1. 对上市药品的监督
成员单位充分认识到对上市药品的不良反映监测(以下简称“PMS”)对于确定药品的特点和切保药品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所有PMS必须公正和科学,并且应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PMS活动的名义来推广公司的产品,也不得利用非本公司的PMS资料去贬损他人产品和推广本公司的产品。
2. 包装和标签
为保证合理使用药品必须提供适当的产品信息。所有包装和标签材料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