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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朱耿洲:监管层可以从十三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6-01-20 15145
     简介:“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刻不容缓。”2014年8月2、3日,本人应邀在重庆讲授经典实战课程“民间借贷融资策划36计”,课中给学员讲述了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特别讲解了众筹和P2P运营模式,指出了P2P的风险和乱象,强调管理层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不要等到互联网金融乱成一锅粥才出招!


 
(图为2014年8月2、3日朱耿洲博士在重庆讲学)

   

    P2P运营模式的收益与风险共存

      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爆到今天,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服务、众筹融资、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主要模式。其中P2P(Peer-to-Peer lending)网贷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最为大家关注,尤其是众多P2P平台老板跑路事件的出现,令人爱恨交加。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今,国内跑路、关闭、诈骗或歇业的 P2P平台达122个,投资者被套牢资金逾20亿元,“这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泼上了一盆冷水!”。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所谓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将资金借给贷款方。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不用看银行的脸色而获得所需的贷款。

      P2P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管理费。贷款的利率确定是由放贷人确定或者是由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的利率水平提供参考利率。

      P2P针对的主要是小微企业及个人用户,这些大都是被银行“抛弃”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抵押物不足,并且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暂时没有对P2P企业开放等原因,造成P2P审贷效率低、客户单体贡献率小,以及批贷概率低等现状,并且很多异地的信用贷款,因为信贷审核及催收成本高的原因,不少P2P平台坏债率一直居高不下。

        P2P网络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会的融资渠道,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与平台,的确有积极可取的一面。且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这种大众式、市场自发的对金融支持机制的创新的确是中国目前绝大多数为资金所困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所需要的。目前中国的小微企业贷款领域仍有超过2万亿元的空间无法被满足,P2P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P2P网贷平台还处于培育期,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控体系不健全,是P2P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2013年以来少数平台的密集跑路信息也给行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其大都是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态,在平台上线不长的时间内依靠高回报率骗取投资人的资金,而很少是因为真正的经营不善而倒闭的。

 

    从13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理念、模式、方法等都有了很大的创新和突破,有的甚至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与时俱进、积极引导,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出台系统监管条例是大势所趋,监管部门不要懒政不作为,非等互联网金融乱成一锅粥才出招!”

 

监管层可以从以下十三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一、确定全面的监管框架,树立以行为监管、资产保护为核心的理念。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创业热情的高涨,众多的P2P网贷平台希望在竞争中取胜,积累足够的借、贷群体,但建立良好的信誉,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更重要。

    第二、严格准入标准,包括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在资金汇聚方面,要求P2P平台不能碰两条底线: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

    第三、严格审查P2P团队从业资质。例如,对于团队从业资质,就要求团队中必须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过的资深从业人士,或受过融资策划及资本运营教育的专业人士。

    第四、加强资金托管等方面的监管。平台资金应交由银行托管,平台本身不参与资金管理,还要严格隔离互联网企业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

    第五、建立全国性的借款记录及个人征信系统。这样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合作利用互联网积攒的大数据来识别风险,与各家P2P网贷平台共享借贷人信息。

    第六、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其实有着积极意义,这些企业和服务在客观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场化。

    第七、建立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机构监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创新要求加强监管协调。2014年7月以来,有部分P 2P除了此前与小额贷款、信托合作,已经开始为典当行提供资金供给。但这种合作实际上加大合作机构的杠杆,也增加了资金投资者的风险,其合规性也有待认证。

    第八、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和风险监测分析体系,尽快将网络信贷资金纳入社会融资总额统计范围。建立交易信息库,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中心。
第九、杜绝P2P变身银行开展类银行业务。要让P2P被归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严防其异化为“信用中介”。要明令禁止“平台担”、“资金池操作”、“资金假托管”等模式与行为,并让P2P主动接受监管。

    第十、助力P2P平台发展壮大,使平台的借款人由个人变成企业。传统的P2P模式下,借款人一般都是自然人,金额最高只有几万元。而随着P2P的进一步发展,中小微企业将成为借款的主要力量,借款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借款周期从6个月到12个月不等。

    第十一、可以要求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并做全额本息担保。如果借款企业无法按时归还本息,担保公司将全额代偿。有担保机构的参与,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也会有保障。

    第十二、要求P2P平台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由于信息透明度是投资人衡量网贷平台的重要因素,因此将借款环节的各种信息进行公示,比如平台上公示的信息不仅有企业介绍、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有呈现平台运营的实时数据统计等,让投资人一目了然。

    第十三、可以要求平台进行债权转让。投资人如果急需用钱,可以申请转让,转让成功后即可退出。这样可降低投资者风险,也会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

    互联网金融世界瞬息万变,正在进行的是一场金融革命。只要有效落实包括上述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为整个P2P的发展保驾护航,减小行业风险,增加对资本的吸引力,互联网金融产品就一定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中小企业及个体融资难的问题也将会得到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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