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拾获物品的顾客或员工将拾获商品的名称清楚准确地填入"顾客
遗忘物品记录单"。
(2)若有顾客前来寻找物品遗失时,应请顾客详细描述遗失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找到,应先登录在"顾客遗忘物品记录单"内,并留下失主的电话
及地址,待人有拾获时,再尽快通知失主前来认领。如数天后仍无人送回也
应通知失主。
(3)拾获的物品如果是生鲜商品,应暂时放在冷藏(冷冻)库保存1天;
拾获干货及日用食品应暂留2天。拾获物品在超过上述保留天数仍未有人前
来领取时,则先放回现场销售,直至1个月后将其销案。
(4)若在卖场内拾获现金、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的物品时,应在登记后立
即存放在特定的地方保管(如金库),并向上级主管报告。若24小时内仍无
人认领则转报公安机关。
(5)遗忘物品的处理应统一在服务台进行。领取时,应将发票与"顾客
遗忘物品记录单"核对。如核对元误即如数奉还,并请领取者签名以示负责。
(6)主管应保持警惕,以防卖场员工私自收藏拾获的物品、现金,或串
通熟人假冒顾客前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