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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人:错误总是难免的
2016-01-20 13011

错误总是难免的

错误总是难免的,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到的错误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有几个啼笑皆非例子都来自真实的实际采购活动中:

公司开展一个活动,采购员为此需要购买6,000个纸杯,同一个供应商在电话中谈下最终的价格:¥0.10/只。公司规定金额小于3,000元人民币的采购不需要正式合同文本,采购员下了一个简单的订单给供应商,这位采购员只写了6,000只纸杯,价格¥600.00元。把小数点写轻了,正巧有事,交给了一位新采购员,接着走流程,那位采购员在订单上加上了大写,人民币陆万元。公司所有的订单都要经过总经理签字,大家都没有注意到,只把它作为三千元以下的小订单。

纸杯到了,发票也到了,该付款了。采购员拿着订单,才发现差了100倍,采购员的心砰然紧张的加速跳动起来,要付六百,还是六万?

这是一个多事之秋,这位新采购员订单之错误远不止这一起,财务又审出一张要付款的订单:

 

序号

品名

规格

单价(¥)

数量

合计(¥)

1

测试棒

105.00

2

210.00

2

测试纸

35.00

10

350.00

 

 

 

 

 

2450.00

 

这张订单应该付560元还是2,450元?

这位新采购员还没有过试用期,领导上对她的其他能力都非常满意,同事对她赞不绝口,对内对外的沟通水平,谈判技巧,对业务的熟悉,商务运作,等等,细心的直接上级发现,这位采购员就是对数字不敏感,真还有这样的人?有晕车晕船的,还有晕阿拉伯数字的?要真不留用,这么好的人才还真有些舍不得。

其实,公司犯错误也不只是新采购员一个人。有一次,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购买100只转向齿轮,这些转向齿轮是两个成对配套使用的,齿牙方向正好相,在厂家的产品手册中也有标注:DW-LDW-R,一左一右,但采购合同上是100DW-R,到货时来了也是全面一顺边的,就像买50双鞋,来了100只右脚的,无法使用。同供应商反馈,供应商回复是:“我们按合同发货。”

祸不单行,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购买一种非标的异形小螺丝,材质,镀层都比较特殊,价格也高,但使用量很少,公司每次都将全年的用量2,000只一次性购进。供应商的数量单位是K,这一次采购下了2,000K,将1000年的用量都订了回来,当然公司不接受,正和供应商磨叽要退货呢。“我看错了”是理由吗?

当然,也有我们赚便宜的时候。有一家供应商向公司发齿轮,总是多发了10倍。开始仓库觉得收下吧,第二次、第三次,… 还是多发了10倍,仓库看了包装10个一箱,估计供应商也将数量规格搞错了。

供应商还有更“二”的时候,因为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向我们提出产品单价要上涨60%,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谈判,供应商同意只涨43%,但随后发来的销售合同,居然还是原价!更离奇的是双方都签了字。后来采购员说这谈判还管什么用呀,瞎费工夫。

类似于单价错误,500元商品标成50元卖,累计计算错误的合同,公司也收到过不少。神奇的是,有一家供应商向我们向我们发了一年的货,价值也有八百多万了,居然从来没有发票过来,也没有催过款,这还是一家世界级的大公司,订单合同都是系统做的。打电话过去,对方说绝对不会有这事,再打电话,说查一下,就再也没有回音了。会计说开个催款单,如果届时不来发票,就消帐了。

 

讨论:

1. 案例中因为采购的错误,对每一情形作出分析,应该如何处理?

2. 当我们发现对方合同中有明显的错误时,是否应善意、毫不隐晦地告知对方?

3. 这位新采购员应该留用吗?

 

点评:

第一个纸杯标错价格的案子,法律专家们的意见比较统一,可以不付。但要举证证明此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错误的客观理由:同类型同质地的纸杯的市场价;该品牌纸杯生产商其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本企业曾经采购过的类似产品的已生效或已经履行的订单等等。总之,不能仅仅说这是常识就管用。要拿出一些证据来,然后将付款申请打回去,并发一个商务函,说明来龙去脉,要求供应商解决。

第二个测试纸和测试棒,属于累加错误,这个错误非常明显。这张订单不必付2,450元,应该付560元就可以了,不存在任何的质疑,但必须将原合同或订单撤销,重新做一张订单。只是提醒还是采购人员在工作中要加以仔细校对。

根据合同法,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因此,可不付款并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视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如果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三个案例是50对转向齿轮误买为100只右顺的转向齿轮了,厂商他只管履行合同,没有义务退货,合同中明式条款、特殊条款一般不会写明这义务,默式条款也不会包括这义务。如果不是老客户不存在交易习惯的话,厂家没有提醒你们的义务,只期望采购和供应商关系不错,跟供应商协调下还可以,如果是松散关系的话,律师们的观点是:“别想退货,诉讼的话必败,仲裁的话还有那么点可能会退款,不过仲裁费,估计都比这订单贵。” 建议协商解决,换货就多个运费,或者再发100只左向齿轮,配好对就算了。供应商是伙伴和战略伙伴关系的话还可以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第四个案例购买了1,000倍的非标异形小螺丝,大部分律师认为希望退货在法律上是不行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可以与供应商联系和进行友好的沟通,希望取得谅解。属于重大误解,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供应商不同意,采购方只能遵照合同执行了。

但上述的观点都是法律专家的观点,至于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被法律专家的意见所左右,还需要有各种证据来支持,但应该注意到,采购人员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并不是为了去和供应商大官司,采购应该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与供应商的法律纠纷,尽可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协商解决问题和矛盾。

在实践中,企业对重大合同,特别是金额高的合同在审核上会非常仔细,而对于小合同小订单,因为涉及金额不高,所以重视程度会低一些。这就更需要做好授权管理,使操作的采购员能承担起审核的责任。减少这一类不必要的错误不断地发生。

采购人员,特别是负责订单处理的采购员,几乎天天和数字打交道,对价格,对数字的高度敏感是他们的基本素质。需要这方面的天赋或加强训练都可以提高数字敏感性的能力。

对于供应商出现的合同错误,我们的态度是应该予以纠正,不要去赚这种小便宜,第一,商业道德告诉我们,做生意要诚实,许多的公司将诚实、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表现在对企业的忠诚,还应体现在对贸易伙伴的诚信上。第二,做生意是要有诚信成本的,如果采购方失去诚信,那么对方会想方设法防备与你。为什么采购一个电话,供应商就敢把货送过来,他不怕你不付钱吗?因为我们的诚信。如果所有订单都要签完合同才执行,采购的紧急订单恐怕没有一个能完成的。这就是诚信的成本节约。第三,这种便宜未必能赚到手,搞不好还会引起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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