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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的商榷
2016-01-20 42131
10月份我在成都、西安、宁波的公开课上,学员们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讲的培训经费。不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或多或少都存有商榷的地方。凭借我多年工作的经验与认识,有必要将这一问题再次提出来,与各位企业培训管理者们做深入的探讨。 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早在八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在《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范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俗称老八号文件。其后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国发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国发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财政部等11部委财建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国发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文件中都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综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以下问题值得企业培训管理者们予以关注: 一、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原则,我个人认为应当是:遵照从主、级别从高、时间从近、利益从大。 二、不论是什么性质、类别的企业,都应该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切不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比例来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尤其是现阶段,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数额相差得甚大。 三、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我所走过的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培训经费的。非国有企业和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没有按这一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五、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国务院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我以为一线职工既包括企业的生产技能人员,也应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切不可只认定为是一线工人。 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12.经单位批准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 八、不能列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项目有: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不能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企业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不能不能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也不能不能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九、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可以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十、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二级单位(或二级法人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 十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十二、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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