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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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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哈维尔守则与议事规则
2016-07-20 3371
对象
有改善沟通能力意愿的人
目的
改善沟通环境、学习沟通技巧、提高沟通效率
内容

哈维尔《对话守则》与议事规则


大家好,我叫何飞,现居内蒙古,罗伯特议事规则推广者,美国议事专家协会(NAP)会员,NAP中国分会(CAP)主席。

继上周五讲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前世今生》之后,今天继续讲解的是《哈维尔《对话守则》与议事规则》。1)通过详细解读当年哈维尔为“公民论坛”制定的八条“对话守则”,并结合相关案例,阐述通用议事规则在日常辩论中的巨大作用。2)学习如何应用议事规则,使一场辩论避开争吵、拖延、混乱的误区,从而高效、有序的进行。

讲座开始之前,各位在QQ、微信、论坛等社交平台上会遇到或参与诸多辩论,你觉得这些辩论高效吗?

先对题目中涉及的名词做下解释。

哈维尔:于1936年10月5日在布拉格出生,是一位著名的剧作家。1958年布拉格之春期间,哈维尔批判当权者,因而被流放。20世纪70年代,他参与起草启发东欧人权运动的<77宪章>而知名。哈维尔多次被拘捕,1979年更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半,但在1983年因为肺炎而提早获释。

1989年发生非暴力的“天鹅绒革命”( 狭义上是指1989年11月发生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反统治革命。从广义上讲,指没有经过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就实现了政权更迭,21世纪初期一系列发生在中欧、东欧独联体国家亲西方化的颜色革命基本上都是属于广义的“天鹅绒革命”类型),东欧各国实现了政权更迭,哈维尔在1990年当选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总统。 而捷克斯洛伐克其后经由公投而分为两个国家。哈维尔于1993年当选捷克总统,其后连任,2003年卸任。哈维尔是捷克首位民选总统。他引领国家由动荡过渡到民主和自由市场经济,又协助捷克分别於1999年和2004年加入北约组织和欧盟。 哈维尔多次获提名角逐诺贝尔和平奖。他曾获瑞典的帕尔梅奖和美国的自由勋章。

对话守则:也叫《公民守则》或《守则八条》,是1989年冬天,哈维尔等捷克知识分子在布拉格成立“公民论坛”之时,他亲手制定的八条对话规则,在街头巷尾张贴。

这八条规则,尽管皆属常识,并无出奇之处,却是我们的公共对话生活中最紧缺的东西,若比喻为空气和水,也许有些夸张,视作维生素C,则绝不为过。

请看《对话守则》:

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

2、不做人身攻击。

3、保持主题。

4、辩论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7、对话要有记录。

8、尽量理解对方。

中国的社交平台因其弱约束力性,导致其上的各类辩论无所顾忌,缺少规则。但每当有重大辩论事件出现且辩论出现混乱时,常会有人提到哈维尔对话守则。比如方韩之战、方崔之战、柴静事件等等。有人戏言:如果哪天你看到哈维尔守则重出江湖,那一定是有腥风血雨的事情发生了。

议事规则:是指被政府、企业、社团等会议组织正式采纳的、成文的议事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成员在组织的会议中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与承担的责任。议事规则的目标是保证会议的公正与效率,并为解决程序上的分歧提供坚实的基准。议事规则也可引申应用于日常对话、辩论、协商中。

大家都是资深网民了,估计都在各大论坛、各QQ群混迹多年,对于目前的辩论现状,相信都有感触。我们眼前的各种辩论、争论,几乎没有多少能与规则八条相契合。由此正可见我们的公共言论平台糟糕到什么地步,说得难听点,许多人压根没有学会怎么说话,怎么说理,更谈不上怎么辩论,怎么议事。

因而,对议事规则的学习与应用就尤为重要。正式的讲解开始之前,先简单叙述一下规则的重要性,及议事规则的权威手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些历史信息。

作家羽戈有一篇文章叫《规则比观点更重要》。他认为,对我们的公共生活建构而言,“怎么说话”优先于“说什么话”,说话需要遵守的规则,优先于说话的内容。也就是,对于辩论,“规则比观点更重要”。事实上这二者一样重要,使用“更”字,则有感于现实的迫切。

为什么我要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茫茫宇宙,有数不清的星球在自己的轨道上运行;滔滔江河,在两岸夹持的河道中汹涌奔流。大自然中的一切,都在一定的秩序中运动。假如星球运行没有自己的轨道,互相乱碰乱撞,天空岂不成了一片混乱世界?假如江河没有固定的河道,在地面狂奔乱泻,大地岂不成了一片汪洋。那样的话,整个宇宙乃至自然界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

同理,没有规则的约束,公共领域的争论,不是流于私怨的纠缠,就是陷入混战的迷乱。

重申一下,我无意论证规则比观点哪个更重要,基于现实的焦虑和考量,我才使用“更”字。换言之,我以为在今日中国,相比观点的普及(启蒙),规则的普及更加迫在眉睫、时不我待。

欧美国家注重程序正义,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引申到普通生活当中,规则同样是获取正确观点、组织高效议事的必要途径。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说“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早在140年前,美国人亨利·马丁·罗伯特通过整理、总结、补充流行于欧美的各类会议规则,最终形成了适用于绝大多数组织的、统一的议事规则手册-《通用议事规则》(因为此书的编纂者名叫罗伯特,所以后人也称此书为《罗伯特议事规则》)。也许我们听说过此书的中文译者袁天鹏与其他议事规则爱好者们以各种形式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故事,上次讲座中也有提到,其实还有一个人,早于百年前,便在中国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他的名字叫孙中山。

孙中山建国三书,《民权初步》排名第一。1917年,孙中山引进罗伯特议事规则并以此写成《民权初步》。据蒋梦麟回忆,早在1911年,辛亥事起,孙中山从美国经欧洲返回中国,临行之时,特地叮嘱蒋梦麟和刘成禺把《罗伯特议事规则》译成中文,“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无秩序,无方法。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只是蒋、刘二人有辱使命,最后还得孙中山亲自动手。1916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一文中恳切而言:“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团体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因此,孙中山将议事之学当作民主政治的入门课程,亲笔撰写此书,向国民传授民主议事的规则技术。

胡适对孙中山时有非议,却相当认可孙中山编译的《民权初步》,认为其重要性远胜于《建国方略》与《三民主义》。他说:“我对孙中山先生的强调使用议会程序的号召,实有由衷的敬佩。孙先生把一种议会规则的标准本,译成中文,名之曰《民权初步》。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议会程序,实在是实行民权政治的‘初步’”。


遗憾的是,距离此书写成将近百年,孙中山的希望,尚未化作现实。中国的民权发育,依然处于“初步”的萌芽状态;


闲言少叙,书归正传。下面我们来逐条讲解哈维尔《对话守则》的八条内容。

《对话守则》第一条:“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那么规则可谓追寻真理的路径。

在一场辩论开始之前,我们首先得明白“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要明白一个道理或解决一个困惑?还是要显示自己的才华?抑或是击败对手出一口恶气?目的性将会决定你采取怎样的辩论手段。那么,哈维尔提醒人们:我们为了寻求真理而对话!所以,有益于此的,我们要接受或让步,无益于此的,我们要回避或放弃。人无全知全能,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所以才需要对话。规则便是为对话而设。我们不敢说,遵守规则,人类便可觅得真理;却可断言:若不遵守规则,对话无枝可栖,乱作一团,真理则不可企及。

哈维尔这条对话守则,契合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议题明确”及“一事一议”的原则。当我们在辩论的时候,必须明确要讨论的议题是什么,或者说,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讨论结果,那么,我们在讨论时,就必须保持围绕议题,不得偏离主题。所谓“议题明确”就是说,讨论的议题内容必须要完整、准确、清晰、无异议,如果议题被别人质疑,要立即做出解释,一个同一的议题内容,是良好辩论的基础之一。关于议题的同一性,我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例,就是李剑芒与屠夫关于“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还是精英创造的”那场辩论。此次辩论,过程很精彩,也体现了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轮流发言”“不做人身攻击”等根本原则,但有一点,两位辩论者,从一开始,辩论的对象就不在同一个主题上!大家一定很奇怪吧。两位辩论者都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没做妥协,但听众感觉两人说得都对,是不是?我们重温一下两人在辩论开头的观点阐述:

屠夫:我个人看法是社会变革(包括革命)时代,是所有人在参与完成,当然包括精英。

李:社会变革是一种游戏的重新设计。一个游戏,所有人是参与者,但不是所有人都是设计者。

在接下来的辩论当中,屠夫的观点是“历史变革必须有民众参与”,而李剑芒的观点是“历史变革必须由精英设计”。一个说“参与”,一个说“设计”,导致了议题的不同一。简单的说,就是一场辩论,却同时进行着两个议题,最终导致辩论双方在各自的议题下自说自话,从而不能达到辩论“在某一个问题上,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的目的。所以说,辩论中,议题明确并始终围绕同一个议题发言是非常重要的。

   再回到李剑芒与屠夫的辩论,其实双方都认同“社会变革是由精英设计、所有人参与完成的”这一观点,整体上几乎不存在重大分歧。只是因为各自都只阐述此观点的其中一部分,而且忽视了对方的观点,导致论点不完整、不同一,使得辩论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条:不做人身攻击(在这里,人身攻击的涵盖范围比较广,包括语言暴力、动机揣测、道德质疑等所有针对个人的不礼貌行为)。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之一。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四大铁律“不跑题、不攻击、不超时、不打断”,不做人身攻击就是其中之一。不做人身攻击是说理的根基,要“对事不对人”,切勿“对人不对事”。人与事的确难分,然而不能因为困难,便不做区分,甚至有意混淆、颠倒。譬如前段时间网友对柴静拍摄的记录片《穹顶之下》的各种评判。不是不能批评,只是批评应该针对纪录片本身(也就是“事”)。可惜,颇有一些批评,完全抛开了纪录片,而针对柴静的人身展开征伐;或者企图通过对人身的批评,达成对纪录片的批评。这是十分错误的。这类怀疑动机与道德质疑对某个事务的辩论或观点的确立毫无意义。

为什么不能怀疑别人的动机或进行道德质疑?因为:一,动机不可证(柴静以女儿病情开场是为了博取同情、该视频是为环保部洗地等等);动机存在于人脑,无法取证,不能证实的事情,不可以做为辩论的证据。二,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我们要讨论的是这部片子的相关内容,而不是柴静本人的其他问题);

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柴静背后有赞助)。

在日常的讨论或网络对话中,常会遇到一些贴标签、扣帽子的人。动辄就说“你这个脑残”、“境外势力派你来执行特殊任务的吧”、“你就知道拍领导马屁”等等,这也是脱离论题本身的人身攻击,对于观点的辩论毫无益处;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攻击方式:当两人意见相左时,有人会说:“建议你多读几本书”,或者“如果你学过逻辑学,一定会懂得这个道理”等等,这种语言变相的质疑了对方的文化水平或者学历,也是一种人身攻击。正确的语言组织方式可以是“在***的作品***中,是这样描述的”,或者“在我上大学时,逻辑学老师告诉我……”等等。发言时多从自己说起,尽量不要涉及到对方,是避免人身攻击的好方法。《通用议事规则》中还规定辩论时不可提及对方的名字,发言时要面对主席说话等等,进一步避免人身攻击的发生。

其他群里曾有过一个关于“先立宪还是先民主”的讨论,我基本上听完了全程。出于习惯,相对于观点来讲,我更关注其中涉及到的规则问题。值得肯定的是,讨论过程中,各位参与讨论的群友都能理智、有序、平和的发言,也没有出现谩骂、侮辱等严重的人身伤害,有别于我所参加的其他一些网络对话平台。但是,仍有许多动机揣测或道德质疑现象出现,具体表现在哪里,可以参照前面讲过的,这里就不做例举了。揣测和质疑可以用在辩论以后的风险评估上,但对于正在进行的辩论本身没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辩论过程中的嘲讽、鄙视,都属于无意义的人身攻击。

以上种种带有人身攻击的讨论方式,只会破坏议题,造成跑题,从而拉低议事效率,并破坏原本友好的辩论气氛,甚至仅仅因为观点不同就造成阵营分裂。


第三条:保持主题。“罗伯特议事规则”有一条根本原则叫“一时一事”,要求与会人员在同一时刻必须围绕同一主题发言,以此来保证辩论的目标明确,提高议事效率。这一条符合罗伯特议事规则四大铁律之一“不跑题”。我们的论争,却常常跑题,或者故意偷换主题,譬如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谈政治;你跟他谈政治,他跟你讲民意;你跟他讲民意,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双方不就同一主题、不在同一平台争论,则如鸡同鸭讲,自说自话,争论沦为表态,共识永难达成。另外,如果不能遵守上面第一条“明确讨论的目的”和第二条“不做人身攻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跑题。

曾围观过一个微群中关于“先立宪还是先民主”的讨论,发现存在一个问题:跑题现象很严重。严重到讨论至凌晨,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随便举一个例子出来。有群友认为“民主社会的建立,应该先立宪”,并从国人素质方面入手,陈述了相应的理由。反对的群友随后也陈述了反对的理由,理由是“立宪目前在中国无法完成,所以应该先实行民主”。我们来分析一下,论题“先立宪还是先民主”是一个关于“立宪”与“民主”先后实行的对比,那么,正确的讨论方式应该是辩论双方始终都要围绕这种对比进行阐述。而“立宪目前在中国无法完成”属于实行的路径问题。简单的说,“是否可以完成”与“是否应该先立宪”不属于同一主题,不应该同时讨论。再举个例子可能更清晰一些:如果两个人讨论一个话题“吃粮食好还是吃观音土好”,我们不能以“现在吃不到粮食”为理由来证明“吃观音土好”。该讨论中还有其他更严重的跑题现象,就不一一例举了。

关于“不跑题”这个问题,还有一个相关的案例,就是罗永浩与王自如的辩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视频看一下,你会发现两个人想到哪儿就说到哪儿,几乎没有一个固定下来的主题,最终没有就某个问题达成最终的结论。我在另一个群里做讲座时,播放了他们辩论的视频。其间,群友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他们在讨论什么?”辩论的人信马由缰,听的人一头雾水,不得不说,那是一场失败的辩论。

第四条:辩论要用证据。

什么是辩论?辩论,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我自己总结为这样一句话:辩论,就是对于同一个论点,以事实为依据,以逻辑为链条的一系列自我修正与帮助对方修正的过程。那么,事实就是辩论必备的条件之一。无论你将要证实还是证伪,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撑的观点,也许只是自己的臆想,犹如没有根基的房屋,一阵轻风就能吹垮,又如何能坚持得久。

第五条: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这一条涉及到我以前曾经讲过的内容,也就是《议事规则下的自我修正与妥协》。近二十年来,在中国兴起了辩论热,尤其是各大高校,常会组织一些辩论赛,但这些辩论赛给我的感觉很不好,感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而是个人口才与诡辩术的表演。而且,这类辩论赛不是以“达成共识”为目的,而是通过各种形形色色的手段,把对方打垮。这类赛事与真正辩论的偏移程度,从其题目可见一斑。例如,有一场辩论,主题是“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几乎中国所有的辩论赛都是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辩论方式,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是对的,那么,你就一定是错的。这很离谱啊,一个人或一个小群体的观点总会带有个人色彩,难免有失偏颇,辩论就是一个不断提示观点弊端的过程。通过辩论,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对方的发言,吸收其中与自己有利、与整个组织有利的地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修正。或者,用自己的发言去帮助别人自我修正。通过一个不断互动的、良性上升的修正过程,使议题最终变得更客观、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一个多赢的结果。如果是一场真正意义的辩论,上面那个关于“人性”的辩论,最终会达成诸如“人性在某些情况下善、某些情况下恶”或其他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共识来。

我们在主动修正自己的同时,也要敢于肯定对方的部分论点。比如说“你提出的三点中,我同意其中的第一点。但不同意第二点和第三点”、“我认可你刚才陈述的事实” 等。通过对论点的部分认同,可以获得对方的部分好感,有利于有序辩论的正常进行。

以前跟身边的人讨论中国现状时,常会听到这样的劝说:“其实我们现在已经生活的很好了,有吃有喝的。政府虽然也有失误,但主要方向还是好的,不要只看到阴暗面”——是不是?你们也有遇到过吗?如果是你们,会怎么回复?(在周一晚上关于立宪与民主的讨论中,也多次出现过上述论点)。许多朋友可能会激烈反击,比如“你这是当奴才当惯了,这么一点好处就把你收买了”(这样的回应带有强烈的人身攻击性质,必定会激怒对方)或者“这样的生活就算很好了,你怎么不看看人家欧美的民众是怎么生活的”等等。其实完全可以这样试试:“是的,我同意你的第一点说法,现在跟过去相比,生活质量的确提高了。不仅不再为温饱发愁,而且物质也非常丰富,多数家庭改善了住房,普通人家也能拥有轿车。民众生活水平提高这是事实。但是,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生态环境被大肆破坏,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道路、桥梁、住宅楼质量越来越差,民众普遍生活在对未来没有方向感的焦灼中。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民众幸福感大幅度的降低。暂时的物质丰富只代表一时,整体环境的破坏却是关系到子孙后代。难道我们不应该努力改变吗?”。我先认可他的观点中现实存在的部分,然后反驳我不赞成的其他部分。这样一来,可以在情感上拉近距离,一定程度上获得他的部分认同,有利于他对我其他观点的接收、分析,最终接受。

罗伯特议事规则整体来说,是一门妥协的艺术,有着各种各样想法与意愿的人,在规则的框架下,经过辩论、修改,最终达成一个统一的、多数人可以接受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多数人的意愿上升为整体意愿得到执行,少数人在不能改变现实的前提下体面的让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保持自己思想独立的前提下,各方经过有限的妥协,并按照规则要求去执行,才能真正的践行议事规则“公平、制衡、高效”的理念。


第六条: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被称为现代“对话”概念之父的马丁·布伯认为“存在”并非“我”自身所具有,而是发生于“我”与“你”之间,他指出个体“我”不应当把他者视为客体而形成“我—它”关系,而是应当建构平等的“我—你”关系,使人与世界、与他人之间构成平等的相遇,这种“我—你”(平等)关系和敞开心怀便被称之为“对话”。 布伯在这里强调了对话的平等性。那么所谓对话,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系列沟通与交流。“只准自己讲话”代表什么也不难理解,这类发言者独占话语权,拒绝聆听对方、不允许对方辩解,辩论变成单方面的陈述,并且强行要求其他人接受。在辩论中一旦出现独霸话语权的人,那么这场辩论也就到头了,没有继续下去的意义了。

这一条“对话守则”对应议事规则中的哪一条根本原则?——轮流发言原则。这一条涵盖了四大铁律中的两条“不超时”与“不打断”。辩论是对话,大家都要有秩序的说话,每个参与者都有相同的表达权。所以,我们在为自己争取表达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表达权。在议事规则中,会通过“申请发言权”、“主席批准发言权”、“辩论限制”等规则,来保障每一位与会成员的表达权利。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议事会议还是辩论会,都需要一位主持人来维持秩序与裁定规则,那么,发言双方在发言之前,就需要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主持人认为你的发言不会干扰到对方,则会批准你的发言申请。当你的发言时限或次数已过,主席会提醒你停止发言,以防止发言超时挤占别人的发言时间或给对方相成不必要的压力。关于发言的相关原则,李剑芒与屠夫的辩论体现的非常好,两位轮流表达,并限定了发言时间,从而保证了双方平等的表达机会。而罗永浩与王自如的辩论就不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存在发言超时、打断对方发言等现象,严重的影响了辩论质量。

第七条:对话要有记录。

记录便于事后查找与信息确认。这一条相对来讲,比较好实现。因为网络辩论,会保存有聊天记录或论坛的文字记录。如果是线下的辩论,组织者也应该安排相应的记录人员或信息保存措施,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留存。在执行议事规则的组织中,会通过选举产生一位官员—秘书(组织必需的两位官员-主持人和秘书。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秘书负责整理记录)每次会议都会形成会议纪要,以保证会议所做的决定及发生的事务有证可查。

第八条:尽量理解对方。

理解对方,适当妥协,以免因观点辩论损失更多。张鹏《如何躲开中国式辩论》一文中写到“在下列4种情况下你应该立即终止辩论:第一,对方逻辑混乱,或者过于激动。第二,对方的观点是基于个人利益,比如教育部官员反对撤销教育部,跟特权阶级讨论废除专制等等。第三,对方纯粹是为面子而战,比如领导在下级面前、家长在孩子面前。第四,对方的能力、知识面都不足以给你们的辩论带来价值。终止辩论最好的办法是用幽默来岔开话题以恢复轻松和谐的气氛。”

   就是说,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辩论对手的处境,并合理处理。


观点如目的,规则如手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早已深入人心,程序的价值,早已不言自明。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注定倍受鄙弃。倘有人不守规则,以违反规则的方法,如不讲证据、偷换概念、使用诡辩、进行人身攻击等等,取得观点的胜利,未必是一种胜利。而且观点的光辉,在被败坏的规则的阴影之下,必将大打折扣。幸运的是,只要我们愿意学习,课本就摆在那里:从《罗伯特议事规则》到《民权初步》,到哈维尔《对话守则》,再到袁天鹏发明的“萝卜青菜规则”(农村版罗伯特议事规则,主要有“南塘十三条”)到如今大批议事规则爱好者在国内的积极推广……一个比一个通俗,一个比一个更易扎根中国的土壤。

说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介绍一下在中国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个重要组织CAP。CAP是美国议事专家协会(NAP)中国分会,目前有成员19人,全部为美国议事专家协会成员。CAP起源于一个罗伯特议事规则学习小组,这里聚集了一些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爱好者,他们自行组织翻译美国议事专家协会的入会认证试题(在此之前没有中文试题),自行组织内部讲座与规则的实操练习,协助开设罗伯特议事规则培训班(3月10日二期培训班正式开班),制定了组织章程、内部考试制度。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我们培养了21名美国议事专家会员,并组建了NAP中国分会(CAP)。CAP是继袁天鹏之后,中国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又一重要力量来源。

改变中国,必先要改变自己;改变自己,就从遵守规则开始。欢迎议事规则的爱好者们,加入到罗规互助组第二期培训班),共同学习推广、应用议事规则,为建立自由、平等、包容的民主社会而努力。


答问释疑:

请问老师,任何事都不是万能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不适合罗伯特议事规则?

我认为,从大的适用环境来讲:1.人类世界存在三种规则,按照效力从强到弱的排列,分别是第一规则暴力与强权、第二规则法律与规则、第三规则情感与道德。只有在前面的规则不干涉的前提下,后面的规则才可以正常运行。简单的说,当强权与暴力控制局面时,任何规则都无法正常运行。2.旷日持久的、非正常的紧急状态下,比如战争、瘟疫等等,讲求公平、制衡的议事规则会影响事件处理的及时性。短期的、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则可以自行采取措施,事后依照议事规则的“追认”程序进行事后的确认即可;3.参与者不熟悉或不愿遵守规则。从技术角度与议事需求来讲,适用议事规则的会议还要具备如下条件:平等的表达权、集体决策需求、多元利益诉求和即时交流。如果不能满足以上四点的会议,同样不适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罗伯特议事规则适用范围的具体细节,在本月10号开讲的培训班正式课程中有相应的讲解安排,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届时收听,或邀请好友一同分享。


请问,微信群相当于大的聊天室,正常的聊天应该臭味相投的人在一起。但几百人的群鱼龙混杂,未免有不同观点的碰撞,聊天不是议事,这时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如何规范?

聊天是没有固定话题的说话,想到哪儿说到哪儿。阁下这里所说的聊天是否是指对于某个观点的讨论?讨论与议事的主要区别,我认为在于议事的结果需要表决,经多数方同意后形成一个可执行的决议;而讨论结果不需要表决,不需要多数人的意见,只要讨论各方认可就行。其他基础程序方面讨论与议事相似。大体来说:在所有参与讨论的成员熟悉并自愿遵守议事规则的前提下:1.需要一个维持秩序与裁定规则的主持人;2.在主持人的许可下,正反方轮流发言;3.严格遵守四大铁律“不跑题、不攻击、不超时、不打断”;如果能做到上面三条,一场讨论即使最终不能形成共识,也绝不会乱了秩序、伤了和气。



请问企业的会议适合罗伯特议事规则么?一般来讲,有五种形式的组织适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公众集会、固定组织、立法机构、董事会。企业、政府机关、学校、公益团体属于第二种:固定组织。 请问,企业的会议是否适合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般来讲,议事规则遵循多数票原则,也就是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但对于一些特殊需求的组织,可以在章程或特别议事规则中规定个别特权人物(上级指派的官员、投资比例较大的成员等等)拥有超过一票以上的表决权(章程或特别议事规则在效力上超过普通议事规则)


请问,社团中的议事规则有什么特殊要求?

如果社团有特殊之处需要特殊处理,则一般需要制定特殊的组织章程并在会议上通过,章程中的某些条款可以不同议事规则的相应程序。章程的效力是高于议事规则的,也就是说,如果议事规则的某些规定与章程有冲突,则章程优先。另外,在代表大会期间,会制定特别议事规则专为代表大会服务,特别议事规则也是以社团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执行过程中,效力同样高于议事规则。其他部分,可以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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