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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管理专家、法律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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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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