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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勇:上海交警被拖行死亡案,司机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
2016-01-20 6484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造成交警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司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是抗拒、阻碍交警的执法,因而,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

2、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司机驾驶车辆(无疑是在使用着一种暴力)拒不执行交警的指挥,强行左转,阻碍交警执法,并拖倒交警致其死亡。该情况本应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妨害公务并造成公务人员重伤(不冶)的情节与“故意伤害罪”的情节存在“竞合”,我国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罚之,应该,本案应以较重的罪——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3、关于刑期,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机的刑期应在十年以上。至于会不会是无期或是死刑,笔者认为不会,根据笔者目前所知悉的公开报道,司机并没有看见交警“抓住”其车门,而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之规定,交警“抓门”的行为并不符合规范,这也是造成交警死亡后果的(较小的)“合力”。因此,若司机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交警家属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司机有可能会被处以十二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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