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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少林:实施自有专利也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
2016-01-20 3435

案由:杨某是专利号为zl*******.x、名称为“一种可燃性垃圾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2年5月,杨某发现贵阳某公司在铁合金厂安装的高温裂解炉及回收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1月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要求责令被请求人贵阳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请求人辩称:在铁合金厂安装的高温裂解炉及回收装置,是被请求人实施自有的专利号为zl0l214023.6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行为,请求人的专利是一种处理可燃性垃圾的方法发明,而不是处理垃圾机器的产品专利发明,被请求人实施自行研制的专利成果,并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结果: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的zl*******.x号专利合法有效,被请求人设计制造使用的高温裂解炉及回收装置,是按照zl*******.x专利的步骤进行处理可燃性垃圾的,其方法步骤落入了zl*******.x专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贵阳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位于铁合金厂的高温裂解炉及回收装置。

点评:本案涉及如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自己独立设计制造的产品有无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了某产品,这种制造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只要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与自己独立设计还是恶意仿制他人无关。只不过自己独立设计属于非故意侵权,主观恶意小,承担的责任相对小,而恶意仿制他人属于故意侵权,主观恶意大,承担的责任相对大。

二、从属专利问题。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项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即一项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了前一项有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前一项专利属于在先专利(基本专利),后一项专利称为从属专利(在后专利)。从属专利就是在后申请取得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对另一项在先专利的改进或应用,它在采用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施从属专利必然实施在先专利,因此实施从属专利,应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否则,构成对在先专利的侵权。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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