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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财税实务:国家税总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解答
财务管理
2016-01-20
32976
财税办公 天天分享:
日前,在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个人所得税等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就个人所得税问题分享如下:
刘海军微博:
https://t.qq.com/haijunlhj
QQ群(四川)
48591776 QQ群(成都)
205770956
QQ群(全国):177377658
现金、实物等福利均应计征个税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企业促销赠送礼品不征个税有特定情形
日常生活中,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取得经济补偿金需缴个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个税吗?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可选择一处申报纳税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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