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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有关劳动用工管理与法律责任防范的实务操作
2016-01-20 35944
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财务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
目的
针对劳动争议新规新释的内容、原则和精神,解决企业关注的有关劳动争议及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内容
1、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有哪些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哪些规章制度应依法制定?如何防范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使用自己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如何避免因订立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利弊分析及其如何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6、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7、如何避免无效劳动合同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关规定? 9、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主张其承担责任? 1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要求提供哪些资料?可以避免哪些法律责任? 11、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有哪些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防范该赔偿责任的损失? 12、用人单位发包业务应当如何避免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损失? 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相关问题的处理与应对 1、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关于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和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后果是什么?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应当如何保留有利的证据材料?) 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应诉和抗辩理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由谁负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4、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新规定。(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选择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5、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新规定。(因劳务派遣和个人承包经营发生的劳动争议,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6、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新规定。(何种情形,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时效重新计算还是继续计算?) 7、关于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受理的救济途径的新规定。(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关于仲裁审理期限及逾期裁决的救济途径的新规定。(仲裁审理期限是多长?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关于一裁终局及其救济途径的新规定。(哪些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何救济途径?) 10、广东、上海、北京、深圳等省市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新规定 11、各类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技巧   1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评析,并现场解答有关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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