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2005年3月,德国居民郑某受聘于深圳市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2006年10月,因公司经营不景气, 郑某被公司辞退。因公司拖欠郑某两个月工资和没有依法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郑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郑某的请求。
【新规释解】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的户籍、国别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同样可以依法受我国劳动法的的保护。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可知, 只要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与聘用单位的用工关系就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有些地方的法规政策甚至直接对此作出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德国居民郑某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目前尚存争议,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将其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另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而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用港澳台居民。
【操作提示】
甲方:【应对之策】
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外国人,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用人单位擅自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 可能被处以1000元罚款。因此,为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要擅自聘用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如确需聘用的,应当依法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办理备案手续。
乙方:【维权要诀】
未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未依法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外国人还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限期出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依法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