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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林: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2016-01-20 37269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答:周一到了,新的一周开始,终于换了打卡话题,好畅快呀!

    言归正传,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呢?请看下面的文字:

    一、源头:

    在去年的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该《决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决定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内容:涉及到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5条:

    1、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不细说,后天的打卡会有的,切实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概念机相关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另外,新法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3、增强了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或单位”法律责任;第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的责任,即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4、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记得最清晰的就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另外就是“要想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许可,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后才可以”。

    5、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还比较多,譬如说在之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劳动合同还在生效,不能说改就改;另外,不合理的报酬分配方法需要限期立即整改等。

    三、结合本企业现状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措施说明:

    1、关于三性员工:我们单位很少有“三性”岗位,即使有一部分“辅助性”员工,但也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去实现,所以也不担心在这方面会存在什么问题,而且我们的“辅助性”员工属于企业正式工。

    2、劳务派遣程序及工资薪酬我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多,次数及人数都不多,相关的概念也非其他用工量较大企业的相同,所以说,我们进行的所谓的劳务派遣合作,实则是通过人力资源中介帮助招工,然后根据协议支付中介公司一定的费用,介绍过来的人初试与体检是对方把关,复试是我方把关,员工入职后,与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所以没有同工同酬与过渡期上面的问题。

    3、案例说明:有个问题我们暂时没碰到但同行碰到过,给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某家企业劳动力缺乏严重,无奈之下只得选择跟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合作,遂于今年3月份跟南方某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接收了一批不知是越南还是老挝的偷渡客劳务派遣工,也就是所谓的“三非”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7月份被人举报,经地方监察大队查实后,承担了与劳务派遣方等同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真叫一个郁闷,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赔偿的责任”,希望卡友们重视。

    知识点:“国外来华务工人员”在入职前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办理三证,驻国外中国大使馆一证、地方上两证(具体什么证我就不写了,话说自己去查询记忆会更深刻哈),算了,我还是写出来吧,省得有网友说我故弄玄虚,不懂装懂哈(被人质疑慌了),三证为:A、“驻国外中国大使馆职业签证”,B、“劳动局办理就业证”,C、“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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