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使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预防伤亡事故,保障安全运行,我部制定了《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检验单位对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进行安全检验以及使用企业对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设备使用企业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认真进行自查,由企业填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见附件一)。各检验检测单位应按《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的内容进行检验,认真填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见附件二、三),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附件:
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企业自检用)
2、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劳动部门特殊检验用)
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劳动部门定期检验用)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6年6月17日颁发实施)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
一、总则
(一)本大纲规定了劳动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本大纲适用于特殊检验和定期检验。新安装、大修改造、停用后重新使用、重大设备事故和遇四级以上地震后的设备检验为特殊检验。每年进行一次的周期性检验为定期检验。
(三)检验部门必须遵守本大纲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但是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四)劳动部门的检验是监督性质的检验,检验时首先应检查企业的自检情况,其检验应在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使用单位除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外,还应自行制定月检和日检项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五)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要求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必要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拆卸某些部件等提供检验。当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检验本大纲未做规定的相关项目或终止检验。
二、检验结果及结论用语的填写
(一)检验结果的填写
检验报告书中每个检验项目的“实测”栏和“检验结果”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测”栏应填写实际检验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填写必要的定性词,如“运行平稳”、“稍有渗漏”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2、各项的“检验结果”栏,应根据检验结果对照有关标准判定后,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3、“检验内容与要求”栏若含有多项内容,而检验结论不同时,“检验结果”栏应填写“××项合格”,其它“不合格”或“××项不合格,其它合格”。并在《检验原始记录》中详细记录各项检验结果。
(二)结论判定条件及结论用语的填写
检验结论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后复检”、“停止使用”四种。
1、结论判定条件
(1)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被检项目全部合格、无缺陷。
(2)基本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多数项目检验合格,设备能保持安全运行,但存在一般缺陷。
判定原则: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合格,其它故障和缺陷不会造成人员伤害。整改项目不多于5项。
(3)整改后复检结论的判定条件为: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继续使用将影响正常运行,或可能造成事故。
判定原则: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合格,梳齿板破损、扶手装置、扶手带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缺陷。
(4)停止使用结论的判定条件为:设备存在重大缺陷(隐患),已不能维护正常运行,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对二次复检仍不合格的设备,亦应判定为“停止使用”。
判定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将检验报告书(副本)提供给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2、结论用语的填写
(1)合格结论。报告书中《检验结论》栏的填写用语为“合格,可以使用”。
《审核》栏的填写用语为“同意检验结论,可发证”。
(2)基本合格结论。报告书中《检验结论》栏的填写用语为“基本合格,存在缺隐应整改,可以使用”。
《审核》栏的填写用语为“同意检验结论,可发证”。
(3)整改后复检结论。报告书中《检验结论》栏的填写用语为“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整改,此期间可监护使用,整改后复检”。
《审核》栏的填写用语为“同意检验结论”。
对于复检后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条件的设备,应分别在《复检结论》栏按合格或基本合格结论用语填写;《审核》栏的填写用语为“同意复检结论,可发证”。
(4)停止使用结论。报告书中《检验结论》栏的填写用语为“有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后复检”。
《审核》栏的填写用语为“同意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