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学业成绩登记表且有“教育学”及“教育心理学”科目及成绩合格,不能用“运动心理学”、“职业教育学:等,或者其他相关相近的学科成绩代替;
(2)参加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3)在经省厅选定的34所高校(附件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培训的本校应届毕业生的“两学”合格成绩,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盖有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和34所高校之一盖章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
(4)惠州市户籍或非惠州市户籍,但人才档案挂靠在我市的社会人员参加我市指定的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两学”培训机构(惠州市教师培训中心 )的学习,通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从2013年起,惠州市户籍或非惠州市户籍,但人才档案挂靠在我市,在外省(市)考取的“两学”合格证书将不能作为在我市申请认定的有效证书(除了可提供在当地(只限广东省内)的读书证明及工作证明,并把盖有当地市教育局公章的合格证书送经我单位查证后,方可作为“两学”的有效成绩。)
(5)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通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6)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颁发的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大专)和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专)及省内外部分师范类院校和通过网络教育(师范类院校)的申请人,其毕业档案中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和成绩的,可以作为申请人认定与其学历层次相对应的教师资格的有效两学成绩。
以上事项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问题请电邮至hzsjszg@163.com咨询。
惠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附件一:
开展本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在校生“两学”课程培训高校名单 | ||||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
1 | 中山大学 | 18 | 肇庆学院 | |
2 | 暨南大学 | 19 | 惠州学院 | |
3 | 华南师范大学 | 20 | 东莞理工学院 | |
4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21 | 广东教育学院 | |
5 | 汕头大学 | 22 |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 |
6 | 星海音乐学院 | 23 |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 |
7 | 广州美术学院 | 24 |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 |
8 | 广州体育学院 | 25 |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
9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26 |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 |
10 | 湛江师范学院 | 27 |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 |
11 | 韩山师范学院 | 28 |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 |
12 | 广州大学 | 29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
13 | 深圳大学 | 30 |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 |
14 | 五邑大学 | 31 |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 |
15 | 茂名学院 | 32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 |
16 | 韶关学院 | 33 |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 |
17 | 嘉应学院 | 34 |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