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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分清股权与债权
2016-01-20 37180

最近有好几位老板,因为投资的事情欠债,但有些确实不该承受之债,所以分清股权与债权,实在是投资过程中的当务之急。

企业融资,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债权融资,而是股权融资,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过程中,许多投资人既想投资当股东,获取超额利润,又怕担风险,于是在投资做股东的同时,约定公司必须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红利,而创业者股东缺钱,对此往往只能同意。这就是股权与债权不分。

股权,享有分红的权利,在公司解散时还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在股东会上投票,但是当公司亏损的时候,不但无法享受分红,还可能血本无归。债权,不论公司盈亏,都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但是无论公司盈利再多,也只能是按约定获得利息,同时不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利。

问题:股权与债权不分发生纠纷

股权与债权部分,往往发生纠纷,投资人看到公司盈利颇丰时,便要求股权,看到公司亏损,转而要求债权。公司创业者相反,当公司盈利状况良好时,只希望支付投资者本息,而当公司亏损时,希望投资者一同分担。在法律上只认一个,不能二者兼得,只要是约定无论公司盈亏都要保本保息的,一般都认定为债权。这会让那些在公司发展良好时想分享股权的投资者失望,也会让那些在公司亏损时希望投资人分担的创业者理亏。

建议:

1、约定明确,保存履行凭据

明确约定股权或者债权。股权,最好签订出资协议,进行工商登记,计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债权,最好签订借贷合同,收执借条、收条等收款凭证。

现实中,股权操作往往没有这么规范,但是投资人至少应有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表明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证据,包括所占股权比例,二是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实践中投资人常常将出资款打给公司实际控制人,风险很大,因为个人和公司完全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果只方便打给个人,最好也由要公司出具收到出资款的收据,个人作为经办人签字。如果是由个人打收条,必须注明是替公司收到出资款。否则,你很难证明你向公司出资了。

2、三种思路解决投资人降低风险的需求

对股权和债权的问题,如果我就只是给你这点建议,意义不大。规范,谁都会说,可是生活中的确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

现实中,首先是创业者需要钱,需要有人投资。正如冯仑所说,钱的特性是“懒馋占奸滑”,有钱人不想动,很懒,但是还馋,随时想将钱变更多的钱,想占便宜,而且特别奸,江湖上那点道道,啥没见过?还滑,一遇到风吹草动,比谁都跑得快。

创业者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说动投资者答应投资,投资者勉强同意投资,但是由于钱的“懒馋占奸猾”,债权投资不行,回报太低投资人没兴趣,回报太高创业者受不了,而且法律还有限制性规定。股权投资,对公司的价值和前景心存疑虑,创业者如何提供保障以促成投资?

笔者提供三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第一种思路是约定分红优先权。全体股东签订协议,给某投资者以分红优先权。如:“签约各方一致约定,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如果公司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达不到投资额的20%,由丙方优先以其投资额的20%为限分红,剩余部分由其他各方按持股比例分配;如果公司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达到或超过投资额的20%,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注意,分红优先,并不等于保证最低分红。如果公司盈利太少,连丙方的20%不够,则丙方有多少分多少,如果公司没有盈利,则丙方一分钱的红都没有。只不过,在盈利不足一定水平的情况下,丙方优先。即便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权益,而且表现出创业者的巨大诚意。

第二种思路是约定债转股。即首先签订借贷合同,确定为债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时,投资人(债权人)有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约定持股比例。这样,投资人既保证了收取本息的权利,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变为股权,分享公司发展后的巨大收益。

这种方式要注意三点:

其一,这并不是二者兼得,没转股之前,就是债权,不享有股东权利,转股之后就是股权,不再享有债权人权利。

其二,这样的约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相当于增资扩股的法律程序)。借贷合同是跟公司签订的,但是要么附上股东会决议作为附件,要么全体股东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其三,债转股的登记比较麻烦。201211日以后,国家工商总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有所改观,但是债转股登记需要评估、验资等一系列手续。也就是说,债权评估值可能跟双方约定不一样,怎么处理,需要进一步约定。此外,可以考虑以股权转让而不是增资扩股的形式登记债权人股权。

第三种思路是约定股权回购。也就是首先确定为股权投资,完成投资入股的法定程序,同时,投资人与主要创业者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创业者或实际控制人以一定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有点像是股转债。这里说的主要创业者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也是股东,如果不是,或者表面上不是,最好经其他股东一致签字同意。

注意: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有些学者认为,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是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当属无效。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当有效。理由有三:第一,从主体上,这是股东之间的协议,没有要求公司盈亏保底,与公司无关;第二,这样的约定,不影响公司的资本,不影响债权人权益,法律不应干预;第三,签约人都是股东,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这相当于一份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判定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法律不是黑白分明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基于同一部法律和同样的事实,理解不同,结论不同,读者理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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