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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功:不见天日的12项医疗记录
2016-01-20 30036

医疗记录的信息透明意味着开放、沟通和责任担当,因此,国家应当允许并便于患者、患者家人和委托律师复制和查阅全部病历内容,让他们有机会了解医疗行为及医疗结果。这是患者和任何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质就是公民或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患者的这种权利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7条得以承认,即承认“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于医疗记录的查阅权利。但是,患者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正式申请,必须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并接受审核,包括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因此,医疗记录信息透明的难度有所增加。不过,这不算什么问题。

卫计委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7条承认患者知情权,但是,第19条剥夺了患者的医疗信息的完整知情权,或者,卫计委仅只提供了医疗信息的部分知情权。出院患者病历内容多达26项,但是,19条规定医院只为患者复制其中的14项,而且,其中4项是各种可能的患者自己签署的知情同意文件。另外,医院可以提供“门(急)诊病历”,但是,这项医疗记录在很多医院本来就由患者自行保存。即使司法和“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要求复制医疗记录,医院也可以根据第20条规定,“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总之,医院拒绝提供的医疗记录内容如下:

1. 病程记录

2. 术后病程记录

3. 术前讨论记录

4. 会诊记录

5. 死亡记录

6.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7. 手术清点记录

8.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9.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0.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11. 病危(重)通知书

12. 住院病案首页

对于患者原告或觉得遭受医疗损害和医疗冤屈的患者而言,这12项医疗记录可能包含着实质性的医疗失误,可能包含着医源性患者损伤的确凿证据。即使“被迫常规造假”,这12项医疗记录也可能破绽百出。但是,患者作为原告似乎唯一的胜诉希望,就会因为卫计委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9-20条规定而最终破灭。患者似乎总是没有指望,这是因为医疗鉴定专家大多“同行沉默”、“恪守病历”和法庭审理大多“以鉴代判”,除非出院患者的胸腔和腹腔依然装着外科手术遗留的止血钳、手术刀、手术剪、纱布或消毒巾等显著异物。

卫计委和医院是“政府和政府组织”关系,是同宗的两代直系血亲。患者是外人。否则,为什么前者通过这种“掩盖政策”保护后者权益?患者权益和律师权益哪里去了?这种不敢透明的医疗信息,令人高度质疑其中隐匿着临床上做错了什么事情。一个人想要掰开另一个人紧攥的拳头,他越是使劲掰开,你越是使劲攥紧;反之,你越是攥紧,他就越是使劲掰开。卫计委越是要求医院隐瞒,患者就越是怀疑医院做错了什么事情。卫计委及其前身卫生部,无不高唱执政为民和医患和谐,但是,这种不敢透明的医疗记录隐匿政策却是另外一种不和谐的弦外之音。

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没有明说病历内容可以划分为“主观记录”和“客观记录”。但是,医界众所周知,这种主客观划分却是隐瞒实情似乎拿得出手的理据。其大意是,机器给出的诊断报告是客观的,医师书写和讨论的信息是主观的。前者不是人而见得人,后者是人却见不得人。也许,医师是同一祖宗的新一代血亲。其实,机器也是人操作,机器也是人管理。因此,一台冷硬的客观机器根本就挡不住律师智慧,只要律师不是又一名骗子,只要律师不会拒绝复制病历。也许,病历内容的“主观记录”和“客观记录”只是为了隐瞒潜在医疗失误的借口罢了。然而,医疗记录必需客观、真实和准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第3条也确实这样规定。既然如此,如此划分是不是正在告诉患者和其他公民,患者住院病历有12项内容是主观的,不(全)是客观的、不(全)是真实的,不(全)是准确的?且不说,这很可能意味着半个多世纪卫生政府的病历管理失败,以及半个多世纪主观反映客观的唯物主义教育失败。

医疗记录的信息内容属于患者,医疗记录的信息载体属于医院。换言之,医院没有权利扣留住院病历的任何信息内容,这是因为只有患者才真正拥有住院病历的信息所有权。卫计委凭什么要求医院扣留医疗记录的信息内容?

十八大及其三中全会是怎样说的?

记住拳头的教训!

帮助医师隐瞒,医师会怎样?律师会怎样?患者会怎样?

再想想,患者为什么医闹或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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