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本公司实行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条 员工工作时间视公司需要可适当调整,由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季节和其他情况,提出实施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休假
第三条 定休日:原则上以星期六、星期日为定休日。
第四条 节假日: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定员工节假日方案,具体如下。
4.1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4.2 假日:
4.2.1 婚假:依法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三天,晚婚(指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十五天;公司给予婚假以法律认可结婚登记为准,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一年内有效。
4.2.2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给予三天,旁系亲属(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姐妹、外/孙子孙女)给予一天,并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4.2.3产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者产假为12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应一次性休完。(具体标准和待遇标准见《关于员工生育问题相关管理办法》)
4.2.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2.5陪护假:转正并签定劳动合同,符合相应生育规定的给予十天假期。
4.2.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自定的其它休假日:系属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
5.1带薪病事假: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干部(不含办事处人员)因不享受加班工资,每年可享受四十小时带薪病事假,实施中按月累计,不能跨年度使用。
5.2 出差假:连续出差一个月的转正员工可调休一天,可累计,但不能预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可按国家规定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带薪年休假由公司采取与农历春节假期合并连休的方式统一执行。部分职工未享受满的带薪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年初时提交年休假计划,并提前一周经上级主管、事业部经理、总经部审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以上休假中,除定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休假无须申请外,其他休假,均应按公司制度要求履行申请程序;休假申请时,申请人应事先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由员工所在部门部门经理同意(事业部人员还需由事业部经理审批),交总经理工作部核准备案后执行。三天以上的休假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员工休假回公司后,应到总经理工作部考勤记录人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请假
第九条 除休假或因公出差外,因故(包括因事及因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勤者,均应事先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天或以下的由部门经理批准同意,三天或以下的由事业部经理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同意,请假条应交总经理工作部复核备案。
第十条 如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在恢复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无效。
第十一条 凡未事先请假或未经准假、续假而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对于未按规定批假者,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提前回公司后,应在总经理工作部考勤记录人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假(包括带薪病假)三天及以上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及病休单,并报请所在部门和总经理工作部确认。
第十四条 员工请病事假包括带薪病事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员工病事假期间均不记发工资。
第十五条 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内按一天计扣。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2日,超出部分以矿工论处。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工作部在审批事假前,须向部门人事联络人核实请假人的实际请假情况后再酌情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捏造请假原因或伪造、涂改请假凭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主管人员若知情故纵,则与直接当事人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第四章 加班
第十八条 加班申请及时间确认
(一)事业部人员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核加班申请单,事业部经理审批后执行;加班结束的第二个工作日,由部门经理确认加班任务完成情况,并复核加班时间后,加班人员将申请单交事业部指定人员处。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于每月12日工资结算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当月加班情况汇总(附原始“加班申请单”)并核算加班工资后,交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二)总部人员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核加班申请单,总经理工作部复核后执行;加班结束的第二个工作日,由部门经理确认加班任务完成情况,并复核加班时间后,加班人员将申请单交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人员处,总经理工作部月末汇总、核算加班工资并备案。
第十九条 加班报酬的确定
(一)加班报酬方式包括支付加班工资及调休,方式的选择可由各事业部及部门负责人与加班人员协商确定,并在加班申请单上注明。
(二)需计加班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周一至周五加班,晚6时起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双休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
(三)研发人员、销售外勤人员、司机、后勤服务人员等岗位的加班安排及工资计算由各部门另行规定。
(四)部门可采取调休、项目奖励或者通过绩效考核方式支付加班工资。
(五)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干部加班不享受调休,也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章 缺勤
第二十条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半小时内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内离岗视为早退。
第二十一条 一月之内迟到、早退5次以内,第一次扣发10元,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30元;以此类推。连续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按以上规定处理并处通报批评一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不到岗或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按日工资的3倍扣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干部参照《干部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直接向总经理工作部汇报备档。
第六章 考勤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园区内员工,进出园区大门时,必须打卡;若代人打卡的,每次对双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多次出现打卡违规行为的可酌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出勤时间以考勤机原始数据为准。对未打卡者,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为方便各部门及时管理及监督员工考勤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收集打卡数据并于次日向各单位及部门发布,发布方式同内部公文发放方式。其中,总部人员及管理人员数据直接由总经理工作部报总经理审阅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出勤未打卡、公务外出、出差等情况,当事人须最迟不超过第二日在相关负责人员处(事业部在部门内勤负责人处,总部在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人员处),填写“出勤证明单”(附表一)。以上证明应于每月汇总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没有履行以上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班人员加班前和结束后离岗时必须打卡,各单位需按打卡记录核实加班时间。
第三十条 员工上下班、加班加点漏(忘)打卡每月累计不超过5次的,每次处以5元罚款;超过的5次的,每次扣月薪资标准的1%。若考勤人员徇私舞弊或知情故纵,则与直接当事人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各级干部漏打卡须填写情况说明单,与漏打卡次日交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于每月12日工资结算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当月出勤情况汇总(附原始“出勤证明单”),并核算工资后,交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员工考勤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考勤记录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考绩、激励、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部保持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